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农业农村部[1](202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续) 第222号》文中研究说明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修订了"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等30项(含48个小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2](202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续) 第222号》文中研究说明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修订了"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等30项(含48个小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3](202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续) 第222号》文中提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修订了"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等30项(含48个小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4](2019)在《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2019年5月21日(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农业部[5](201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55号》文中研究说明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2018年3月16日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8年3月1日)一、农业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农业部[6](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33号》文中认为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2016年8月18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 6年7月31日)农业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马苏[7](2015)在《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现状及趋势》文中指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涉及全球性公共卫生,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已经成为兽医和人类健康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发达国家已陆续建立了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系统,其监测数据的运用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改善耐药性状况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现状,并研究了丹麦、美国等发达国家细菌耐药性监测方面的经验,分析了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对2008年~2014年我国动物源沙门氏茼、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的耐药性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与丹麦(DANMAP)、美国(NARMS)监测数据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问题严重,不同动物对不同类型抗菌药物的耐药性不同。调查1992株沙门氏菌对9大类13种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检测数据显示,猪源沙门氏菌的耐药性明显高于鸡源沙门氏菌。猪源沙门氏菌对四环素、磺胺类、氨苄西林的耐药性较高,而对头孢噻呋的耐药率最低;鸡源沙门氏菌对多粘菌素E、磺胺类药物的耐药率较高,对氧氟沙星、氟苯尼考最敏感。调查1638株金黄色葡萄球菌对8大类13种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检测数据显示,猪源、牛源金黄色葡萄球菌对β-内酰胺类耐药率最高,对大环内酯类和磺胺类药物次之,对头孢类(头孢西丁、头孢噻呋)和糖肽类(万古霉素)敏感。调查18805株大肠杆菌对9大类13种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检测数据显示,猪源、鸡源大肠杆菌对磺胺类、四环素类和p-内酰胺类的耐药性最高,其次是氟苯尼考和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对头孢类和多粘菌素类敏感。通过调查研究发现2008年~2013年间,丹麦猪源沙门氏菌、猪鸡源大肠杆菌对四环素、氨苄西林、磺胺类药物的耐药率逐年上升;2008年~2011年间,美国猪源沙门氏菌耐药率逐年降低,鸡源大肠杆菌耐药率变化不大。我国猪、鸡源大肠杆菌对这些药物的耐药率处于高水平状态,变化不明显。3个国家对不同类型抗菌药物耐药率变化趋势相似,但与丹麦和美国相比,我国动物源沙门氏菌、大肠杆菌的耐药率处于较高水平。为借鉴发达国家细菌耐药性监测的做法和经验,本文选取了丹麦、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细菌耐药性监测管理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表明虽然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控系统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只有少数国家拥有全国监控网络,能实现定期、及时报告耐药性和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这些国家的监测系统开展工作的范围和规模各不相同。部分在国家层面、部分在地区层面,部分国家实现了跨国合作。大部分国家均监测鸡、猪、牛,美国和丹麦还对火鸡进行监测。多数国家监测的细菌为致病菌和指示菌两大类,包括沙门氏菌、弯曲杆菌、大肠杆菌、肠球菌等。美国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测抗菌药物的种类,2010年对沙门氏菌监测的抗菌药物包括16种。丹麦监测的抗菌药物共有29种,其中对沙门氏菌监测18种。本研究通过调查比较美国、丹麦等国家和我国的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情况和监测体系发现,我国的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问题相对严重,尤其沙门氏菌和大肠杆菌对兽医临床常用的药物如p-内酰胺类、四环素类和磺胺类药物耐药率较高。我国的耐药性监测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尽管近年来有一定发展,但在监测范围、区域合作、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差距。本文基于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现状,结合国外发展经验,认为需要着重在建立健全耐药性监测法规制度、落实管理和监测职能、优化监测网络、科学制定监测计划、正确运用监测结果和保证工作经费等方面加强工作,提高我国细菌耐药性监测水平,为指导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促进健康养殖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基础数据和理论依据。
翁崇鹏[8](2014)在《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及兽医人员立法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兽医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仅仅局限在动物疾病诊疗方面,而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已成为兽医卫生工作重要的公共服务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兽医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对提高动物疫病整体防控水平效果显着。但在兽医法制建设中,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等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何适应兽医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设计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框架,更好地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已成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本研究遵循法学研究的路线,以新形势下兽医工作需求为逻辑起点,以我国兽医法律立法进程为研究基础,以国外兽医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为借鉴参考,运用文献调研、专家咨询、聚类分析、综合归纳、对比分析等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就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建设原则、体系模式、立法框架以及主要法律内容提出建议,为完善我国兽医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法理支持,为提高我国依法治疫能力作出贡献。同时,按照本研究提出的兽医法律体系框架,结合兽医人员管理现状,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兽医人员立法制度,提出我国兽医人员管理需要加强和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提出具体法律条文结构,推动兽医人员立法进程。在兽医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探讨兽医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主要特征、法律关系、地位渊源,以及兽医法律体系的立法主体和原则、实施执行。研究我国与国外兽医法律体系建设在立法动议、草案提出、立法重点、立法过程、行为模式、制裁对象、法律关系、守法状况、修订周期等方面的不同之处。重点提出围绕“人”(兽医人员)、“事”(疫病防治、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物”(兽医药品、兽医生物制品、兽医器械)三个方面,构建兽医人员管理、兽医行为管理和兽医药品药械管理三大法律主干相互支撑、互为补充的兽医法律体系。在体系模式上,提出疫病防治、兽医工具、兽医人员等方面平行立法,形成“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程或标准”等多层次的树状模式。在立法技术上,坚持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相结合,提高规章的操作性和标准的执行力。在立法内容上,提出兽医法律体系应当包括3部专门的兽医法律、4部专门的兽医行政法规、39件农业部规章和一系列农业部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以及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立法重点上,要推动《动物卫生法》《兽医法》《兽医药品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兽医器械管理条例》的制订或修订,加快地方兽医立法进程,健全完善兽医法律配套规章。在兽医人员立法方面,提出我国在兽医人员管理方面应推行包括资格准入、资格考试、执业注册、执业管理、兽医实习和继续教育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执业兽医制度和包括官方兽医准入、资格考试、以及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聘用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官方兽医制度。建议我国兽医人员立法基本框架包括总则、执业兽医认证与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乡村兽医与兽医辅助人员、官方兽医准入与管理、兽医协会组织功能、兽医人员的教育制度以及罚则等内容。属性不符
农业部[9](20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14号》文中认为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农政发[2011]1号),现将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2014年6月18日
董义春[10](2008)在《中美两国兽药管理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与农药、兽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而兽药管理作为控制兽药残留、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青睐。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兽药管理工作,长期以来一直都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兽药管理体制作为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是推动我国兽药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方法之一。美国的兽药管理是世界上公认的较为成功的药物管理典范,被许多国家效仿。为了借鉴美国在兽药管理上的先进经验,本文对中美两国的兽药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研究。旨在通过系统总结、归纳、综合中美两国的兽药管理体制内容,分析两国特点,发现我国兽药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我国的兽药管理的对策和建议,推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本研究采用的方法主要为归纳、总结、分析和比较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主要为:中美兽药管理中关于兽药基本概念的差异;中美两国兽药管理的发展历程,包括行政管理发展和兽药管理法规体系发展;中美两国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涉及两国的法律制度背景和两国具体的兽药管理法规组成体系;中美两国管理兽药的主要政府机构,包括其组成及相应组成机构的职责等;以及中美两国兽药管理的基本内容。经过系统的归纳分析,总结出中美两国兽药管理的各自特点。即我国的管理理念是一切为了人民,企业、团体和个人利益如果同广大民众利益冲突,国家选择保护民众利益。管理制度带有转型经济的时代特征。且由于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时期短,制度本身不够健全,管理体系还有待完善。法规规定相对原则,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实体法规定较多,程序法规定较少。规定较多,但执行和监督力度相对不足。美国兽药管理的特点为:遵循维护完全市场经济体制、秩序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带有成熟的市场经济特征。管理制度较为成熟完善。管理法律法规方面,实体法与程序法放在了同等地位,较为关注执法的科学、规范和透明。药政、药检、药监三方面的管理机构健全,相互独立,互相监督,职责明确,功能高效。注重法规政策出台前的科学论证和执行过程中的检查评估,及时纠正偏差,不断完善。法律规章的制订与修订过程公开和透明。执法力度到位,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保证了管理目标的实现。相关法律统一、协调,互相关联,提高了执法效力。经过细致的比较分析,发现:尽管中美两国的兽药管理发展阶段不同,管理理念也存在差异。但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之处。比如均采用法制化管理手段,均按特殊商品严格管理,均设置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均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主要的不同点表现在美国采用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体系,管理制度更为成熟,执法监督更加到位,管理效果更佳。而我国当前的兽药管理带有明显的转型经济特征,各项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执法监督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体系内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协调。本文首次运用行政法学、公共政策学和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我国兽药管理的相关环节和方面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提出改进兽药管理决策机制,推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大力加强兽药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兽药管理的执行力;加强兽药管理研究,提高科学监管能力;着力构建更加完善有力的兽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管理力度;加强管理措施之间的协调,同步推进各环节监管等五项改进措施。在完善管理内容上提出加强用药管理、研究管理、风险分析、残留管理、标签说明书及广告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六项建议,充实完善了兽药管理的深度和幅度。本研究在国内首次对中美两国的兽药管理制度的形成背景及其对现行管理制度的影响进行比较分析。对中美两国兽药管理特点进行了探索性总结。探索性发现和总结不同国家兽药管理的共同特征和一般规律。首次运用公共政策学和决策科学理论,分析当前兽药管理决策过程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对策建议。首次运用公共管理学原理,对当前兽药管理体系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兽药管理执行力的有效措施。探索综合运用药事学、行政法学、公共政策学、管理学原理分析兽药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改进措施。这些分析和对策建议,为加强和改进我国的兽药管理,推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提供了参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续) 第222号(论文提纲范文)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服务指南 |
1项目信息 |
2适用范围 |
3审查类型 |
4审批依据 |
5受理机构 |
6决定机构 |
7数量限制 |
8申请条件 |
9禁止性要求 |
10申请材料目录 |
11申请接收 |
12办理基本流程 |
13办理方式 |
14办理时限 |
15收费依据及标准 |
16审批结果 |
17结果送达 |
18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9咨询途径 |
20监督投诉渠道 |
21办公地址和时间 |
填表说明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服务指南 |
1项目信息 |
2适用范围 |
3审查类型 |
4审批依据 |
5受理机构 |
6决定机构 |
7数量限制 |
8申请条件 |
9禁止性要求 |
10申请材料目录 |
11申请接收 |
12办理基本流程 |
13办理方式 |
14办理时限 |
15收费依据及标准 |
16审批结果 |
17结果送达 |
18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9咨询途径 |
20监督投诉渠道 |
21办公地址和时间 |
(4)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
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 |
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
(7)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现状及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英文对照缩略词表(Abbreviations)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背景 |
1.1.2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的影响 |
1.1.3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的现状 |
1.1.4 我国兽用抗菌药物发展现状 |
1.1.5 我国兽用抗菌药物生产情况 |
1.1.6 我国兽用抗菌药物经营情况 |
1.1.7 我国兽用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 |
1.2 选题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选题意义 |
1.2.2 研究思路 |
1.2.3 研究方法 |
1.2.4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现状分析 |
2.1 我国人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现状 |
2.1.1 中国细菌耐药性监测协助组(CHINET) |
2.1.2 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Mohnarin) |
2.1.3 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
2.2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管理现状 |
2.2.1 组织机构 |
2.2.2 监测和检测机构 |
2.2.3 耐药性监测计划 |
2.2.4 监测的细菌和药物类型 |
2.2.5 工作流程 |
2.3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管理相关规定 |
2.3.1 法律依据 |
2.3.2 标准和技术规范 |
2.3.3 农业部令及公告 |
2.4 2008~2014年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状况分析 |
2.4.1 我国动物源沙门氏菌耐药状况分析 |
2.4.2 我国动物源金黄色葡萄球菌耐药状况分析 |
2.4.3 我国动物源大肠杆菌耐药状况分析 |
2.4.4 2014年不同细菌多重耐药状况分析 |
2.5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
2.5.1 监测管理职责不明确 |
2.5.2 缺乏相关法规制度 |
2.5.3 兽用抗菌药物管理不严格 |
2.5.4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不全面 |
2.5.5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运用不够 |
2.5.6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不足 |
2.6 小结 |
第三章 国外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现状分析 |
3.1 丹麦 |
3.1.1 丹麦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国家系统 |
3.1.2 耐药性监测的细菌及动物 |
3.1.3 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 |
3.2 美国 |
3.2.1 国家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系统 |
3.2.2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2.3 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 |
3.3 韩国 |
3.3.1 韩国国家抗菌药物耐药性计划 |
3.3.2 韩国国家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 |
3.3.3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4 澳大利亚 |
3.4.1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4.2. 成立耐药性管理委员会 |
3.4.3 澳大利亚农药与兽药管理局耐药性的管理 |
3.4.4 其他细菌耐药性监测相关机构和系统 |
3.5 加拿大 |
3.5.1 加拿大抗菌药物细菌耐药性整合监测计划(CIPARS) |
3.5.2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5.3 成立细菌耐药性管理委员会 |
3.6 英国 |
3.6.1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6.2 细菌耐药性监测状况 |
3.7 德国 |
3.7.1 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 |
3.7.2 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BfR) |
3.8 日本 |
3.8.1 兽用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控系统的建立背景及目标 |
3.8.2 兽用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控系统的职责框架 |
3.9 其他国家情况 |
3.10 欧盟耐药性管理及监测状况 |
3.10.1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10.2 细菌耐药性管理工作组 |
3.10.3 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 |
3.10.4 欧洲反抗生素耐药性行动计划 |
3.11 国际组织针对抗菌药物耐药性管理相关工作 |
3.12 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细菌耐药性监测比较分析 |
4.1 管理机构及监测体系比较 |
4.2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与丹麦和美国的比较 |
4.2.1 2012年丹麦监测数据和我国的比较 |
4.2.2 2010年美国监测数据与我国的比较 |
4.2.3 2008-2013年丹麦和美国部分监测数据与我国的比较分析 |
4.3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趋势及建议 |
5.1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的优化建议 |
5.1.1 建立健全耐药性监测法规制度 |
5.1.2 落实管理和监测职能 |
5.1.3 成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专家委员会 |
5.1.4 建立全国耐药性监测网络 |
5.1.5 科学制定监测计划 |
5.1.6 正确运用监测结果 |
5.1.7 保证工作经费 |
5.2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的发展趋势 |
5.2.1 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测 |
5.2.2 开展细菌耐药性风险评估 |
5.2.3 实施耐药性管理战略规划 |
5.2.4 建立国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菌种库 |
5.2.5 统筹全国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 |
5.3 其他强化措施 |
5.3.1 提高监测检验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
5.3.2 规范我国兽用抗菌药物的生产经营 |
5.3.3 规范我国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
5.3.4 强化耐药性宣传教育工作 |
5.3.5 加大新型兽药研发力度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创新 |
6.1 结论 |
6.2 创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8)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及兽医人员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英文缩略词表 |
前言 |
第一章 兽医法律体系法理研究 |
1 兽医法律体系的含义 |
1.1 兽医的概念 |
1.2 法律体系的概念 |
1.3 兽医法律体系的概念 |
2 兽医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
3 兽医法律体系的法律关系 |
3.1 兽医法律关系的概念 |
3.2 兽医法律关系的构成 |
4 兽医法律体系的渊源 |
4.1 宪法 |
4.2 法律 |
4.3 法规 |
4.4 规章 |
5 兽医法律体系的立法主体和原则 |
5.1 立法主体 |
5.2 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
5.3 立法原则 |
5.4 立法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
6 兽医法律体系的地位 |
7 兽医法律体系的实施 |
7.1 执法主体 |
7.2 执法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研究 |
1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
1.1 空白缺失阶段 |
1.2 稳步推进阶段 |
1.3 快速发展阶段 |
1.4 全面发展阶段 |
2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 |
2.1 兽医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
2.2 依法防疫治疫局面初步形成 |
2.3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
2.4 兽医机构队伍建设显着增强 |
2.5 兽医行业依法行政意识显着增强 |
2.6 兽医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基本建立 |
3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
3.1 立法特点 |
3.2 基本经验 |
第三章 国内外兽医法律体系比较研究 |
1 国外兽医法律体系概况 |
1.1 基本情况 |
1.2 动物疫病防控方面 |
1.3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 |
1.4 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方面 |
1.5 兽药管理方面 |
1.6 兽医组织机构设置方面 |
1.7 兽医管理方面 |
2 国外兽医法律体系的特点 |
2.1 法国 |
2.2 德国 |
2.3 美国 |
2.4 英国 |
3 我国与国外兽医立法和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 |
3.1 立法动议及法律草案的提出方式不同 |
3.2 立法的着眼重点不同 |
3.3 法律的制定过程不同 |
3.4 法律的行为模式重点不同 |
3.5 守法状态不同 |
3.6 法律体系状况不同 |
3.7 修订周期不同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研究 |
1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
1.1 结构不完善 |
1.2 制度不健全 |
1.3 操作性不强 |
2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构建思路 |
2.1 立法目标 |
2.2 指导思想 |
2.3 基本原则 |
2.4 法律体系 |
2.5 立法规划 |
2.6 立法重点 |
2.7 实施方法 |
2.8 具体措施 |
第五章 兽医人员立法研究 |
1 兽医人员的定义及范畴 |
1.1 兽医人员 |
1.2 官方兽医 |
1.3 执业兽医 |
1.4 兽医行政人员 |
1.5 动物卫生技术人员 |
2 我国兽医发展管理现状 |
2.1 我国兽医队伍发展概况 |
2.2 现行兽医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 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兽医法立法概述 |
3.1 立法调整范围及对象 |
3.2 兽医人员法定管理机构 |
3.3 兽医学院认证 |
3.4 兽医资格准入 |
3.5 执业注册、执业证书更新和执业资质互认 |
3.6 继续教育 |
3.7 兽医人员认证 |
3.8 国际兽医人员立法的特点 |
4 兽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立法的必要性 |
4.2 立法的可行性 |
5 我国兽医人员立法设想 |
5.1 《兽医法》定位 |
5.2 兽医人员立法的基本原则 |
5.3 我国《兽医法》的基本内容 |
5.4 我国在兽医管理方面应推行的制度 |
6 我国《兽医法》的基本框架 |
6.1 总则 |
6.2 官方兽医 |
6.3 执业兽医 |
6.4 乡村兽医及兽医辅助人员 |
6.5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
6.6 兽医教育 |
6.7 兽医协会组织功能 |
6.8 法律责任 |
全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中美两国兽药管理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第1章 绪论 |
1.1 立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立题研究的背景 |
1.1.2 立题研究的意义 |
1.2 立题研究的研究方法 |
1.3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
第2章 中美兽药管理法规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
2.1 中国兽药管理法规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
2.1.1 兽药 |
2.1.2 新兽药 |
2.1.3 假兽药 |
2.1.4 劣兽药 |
2.2 美国兽药管理法规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
2.2.1 药品 |
2.2.2 新药及新兽药 |
2.2.3 假药 |
2.2.4 掺假药 |
2.2.5 错标药 |
2.3 小结 |
第3章 中美兽药管理的发展历程 |
3.1 中国兽药管理的发展历程 |
3.1.1 行政管理 |
3.1.2 法制建设 |
3.2 美国兽药管理的发展历程 |
3.2.1 行政管理 |
3.2.2 法制建设 |
3.3 小结 |
第4章 中美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4.1 中国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4.1.1 中国法律制度概要 |
4.1.2 中国兽药管理的法规体系 |
4.2 美国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4.2.1 美国法律制度概要 |
4.2.2 美国兽药管理的法规体系 |
4.3 小结 |
第5章 中美兽药管理的机构体系 |
5.1 中国兽药管理的机构体系 |
5.1.1 行政管理机构 |
5.1.2 兽药监察机构 |
5.1.3 兽药残留监控体系 |
5.1.4 技术支持体系 |
5.2 美国兽药管理的机构体系 |
5.2.1 卫生部FDA |
5.2.2 卫生部FDA-CVM |
5.2.3 农业部 |
5.2.4 环境保护局 |
5.2.5 毒品管制局 |
5.2.6 联邦贸易委员会 |
5.2.7 其它 |
5.3 小结 |
第6章 中美兽药管理的主要内容 |
6.1 中国兽药管理的主要内容 |
6.1.1 新兽药研制管理 |
6.1.2 注册管理 |
6.1.3 生产管理 |
6.1.4 经营管理 |
6.1.5 使用管理 |
6.1.6 进出口管理 |
6.1.7 标签、说明书、广告管理 |
6.1.8 质量标准管理 |
6.1.9 兽药残留管理 |
6.1.10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
6.2 美国兽药主要管理内容 |
6.2.1 兽用化学药品 |
6.2.2 兽用生物制品 |
6.3 小结 |
第7章 论文总结与加强我国兽药管理的对策建议 |
7.1 中美两国兽药管理特点总结 |
7.1.1 中国兽药管理特点 |
7.1.2 美国兽药管理特点 |
7.2 加强我国兽药管理的对策建议 |
7.2.1 改进兽药管理方式方法 |
7.2.2 完善管理内容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附录 |
致谢 |
附件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续) 第222号[J].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0(04)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续) 第222号[J].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0(03)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续) 第222号[J].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0(01)
- [4]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J].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9(06)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55号[J].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8(04)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33号[J].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016(09)
- [7]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现状及趋势[D]. 马苏. 中国农业大学, 2015(05)
- [8]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及兽医人员立法研究[D]. 翁崇鹏. 扬州大学, 2014(05)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14号[J].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014(07)
- [10]中美两国兽药管理比较研究[D]. 董义春. 华中农业大学, 2008(07)
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论文;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论文; 细菌耐药性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