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批捕阶段的案件质量(论文文献综述)
周莹莹[1](2021)在《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捕诉一体模式下审前辩护权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捕诉一体改革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中的热点话题。从表面上看,捕诉一体模式仅涉及检察机关内部职能的调整,与审前辩护关联不大;但实质上,它却与审前阶段诉讼格局的重整、逮捕权与起诉权的运行息息相关,这必将会对审前辩护产生影响。捕诉一体模式存在控辩失衡的潜在风险,它不仅没有改善现有控辩关系情况,反而强化了公权力的行使,使得本就保障不足的辩方权利更是雪上加霜。其具体表现为审前阶段辩护权保障的缺失、逮捕中立性弱化、起诉辩护流于形式等问题。为实现审前阶段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应保障审前阶段辩护律师权利,强化逮捕的中立性,缓解批捕追诉化现象。
李军[2](2021)在《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实证研究表明,捕诉一体运行机制下,检察机关办案效率整体提升,诉讼监督成效基本持平,审查逮捕质量明显提升,审前引导能力显着增强。改革效应不同于理论预设,检察办案的重心前移到审查逮捕阶段,批捕立场与捕诉职权配置的关联性不大,捕诉一体创造了控辩良性互动的契机。制度运行中的如下问题需引起重视:对办案主业的保障力度不足与捕诉多重角色的叠加可能引发"角色超载"现象、检察官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属性有所凸显、"锚定效应"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捕诉案件审查标准有待厘清等。在制度未来的发展中,检察机关应确立起诉质量在多元目标中的优先顺位,探索案件分流机制下的差异化办案模式,进一步健全案件审批机制。此外,检察官需具备时间管理的观念和能力。
梁晓艳[3](2021)在《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文中研究表明在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捕诉一体”机制在检察机关构建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内设机构体系进程中应运而生,检察机关内部结构和职权的调整亦是对捕诉机制的重新探索。该机制自2019年实施以来,备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和争议,但面临当下司法资源紧缺、人多案少矛盾突出、办案效率及质量不高等困境,“捕诉一体”机制顺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审判中心主义诉讼体制改革的需要,自运行以来取得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和降低羁押率等良好成效。然而“捕诉一体”机制致使批捕权与公诉权聚集行使,增强检察权合力,以致于在检察机关在司法运行、证据制度适用以及内外监督制约方面出现问题,例如检察机关中立性弱化、捕诉证明标准混同、引导侦查定位不准和辩护难度增强等问题。通过比较域外国家有关捕诉关系的规定,为完善我国捕诉机制提供借鉴经验,发挥“他山之石”的作用。优化“捕诉一体”机制应对症下药,探索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造、严格区分捕诉证明标准、完善办案人员和案件质量监管机制以及正确发挥引导侦查作用、保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全方位、多层次地优化“捕诉一体”机制,确保其有效运行,以契合新时期下法治建设时代命题。
张晓童[4](2021)在《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 ——以捕诉一体模式为背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捕诉一体”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逮捕制度而言,“捕诉一体”是一种全新的模式和工作机制探索,对我国的逮捕程序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第一章主要对中国的逮捕制度进行论述,包括我国逮捕制度的特点,以及优势弊端,明确我国具体国情,作为后文论述各制度改革、制度构建的大背景。本文第二章重心为“捕诉一体”改革,以规范研究的方式论述“捕诉一体”在我国是否有正当的合法性依据,并对“捕诉一体”改革各方面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论述,“捕诉一体”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其对办案效率的切实提升,符合我国现在案多人少,提高效率的现实需求。而对于“捕诉一体”模式造成的消极影响,部分学者提出“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的建议,希望通过后续程序的构建和完善,来弥补“捕诉一体“模式存在的弊端。本文在第二章第三节中对“捕诉一体”模式与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之间的联系进行详细论述。本文认为,完善捕前程序诉讼化,对于预防逮捕职能弱化,提高逮捕质量,防止错捕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域外逮捕制度以及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的相关试点成果,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研究法、实证研究等方式,对在“捕诉一体”背景下如何构建诉讼化审查逮捕程序提出意见。于第三章用文献研究的方法,依照刑事诉讼结构,研究审查逮捕诉讼化应具有何种特征,又因审查逮捕程序与庭审程序有所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刑事诉讼结构,而是强调控辩裁三方职能为特点的诉讼化形态,包括三个要素:控辩裁三方结构;控辩双方实质参与且双方平等;中立的裁方。第四章从司法实践的方面,运用实证研究的方式研究现阶段审查逮捕诉讼化的试点情况,从160个捕前听证案件入手,研究各地区捕前诉讼化的可行性以及具体程序构建。结合前几章的研究成果,本文于第五章提出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具体构想,具体建议如下:首先,囿于司法资源的限制,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应当以完善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机制为主导,探索设立逮捕听证程序;其次,就完善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机制而言,检察机关应当全面主动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对羁押必要性的法律意见;再次,在逮捕听证程序中应当构建控辩裁三方诉讼构造,明确并限制听证程序中的审查范围,由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居中裁判,侦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实现权力平衡,给予律师有限的阅卷权,以保证双方能够平等对抗;最后,构建权利救济与制度保障完备的诉讼化审查逮捕制度,捕前讯问常规化,重大疑难案件进入捕前听证程序。实现案件分流,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付冉[5](2021)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审查批捕权与审查起诉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都由检察机关行使。这与大部分域外地区法院行使审查批捕权,检察机关行使审查起诉权大不相同,其原因是国情与司法体制存在区别。为了适应我国国情与司法体制的变化,我国批捕权与起诉权二者之间的关系经过了从“捕诉一体”到“捕诉分离”再到“捕诉一体”的变化。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由同一承办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工作。该制度贴合我国司法体制,满足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其天然的独特价值和优势,能够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缓解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并且有效保障人权。虽然仍有部分学者对其存在怀疑看法,但检察机关公布的各项数据已显示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优势所在。目前,“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仍处于实行初期,各项制度还不完善。通过对三个城市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具体实行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归纳出“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检察官批捕权行使不当;构捕即诉风险增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违法侦查情况增加;办案人员压力增大。为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结合理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推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首先应提升检察官工作能力,在加强检察官学习培训的同时并注重检察官队伍思想素质建设,提升检察官综合办案能力,推动承办检察官适应“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其次,应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通过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进行内部监督,落实司法责任制,追责违法、违规办案检察官;此外,建立智能监督系统和网上办案平台对简单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侦查监督,而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将对其的侦查监督“案件化”,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侦查监督方式,减轻检察官办案压力的同时加强侦查监督;最后,通过科学设置分案机制、建立容错机制以及完善检察官考评制度对“捕诉一体”配套机制进行完善,以确保“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
陆志[6](2021)在《“捕诉合一”改革实践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惩戒、检察机关办案评价指标等相关文件的出台,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在实践中的运行愈发清晰。而其中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捕诉合一”这一改革方案看法迥异,准确把握我国“捕诉合一”改革的运行实践情况,促进“捕诉合一”的良好运行,对我国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业务、保障公民权利意义重大。基于此,本文将在审视当前学术界对“捕诉合一”改革的争议的基础上,从其运行机制、适用效果等对“捕诉合一”的实践情况进行评析,剖析“捕诉合一”改革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本文除绪论和结语以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捕诉合一”的理论正当性分析。首先总结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捕诉合一”的争议焦点,是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探讨其正当性,抑或是将其置于司法行政职能管理范畴分析,分析两种观点,进而提出我国“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职能扩张及内设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其次,进行“捕诉合一”改革,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是为了更好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配;最后,从“捕诉合一”并不是程序的“二合一”的角度出发,得出改革并不会有损批捕中立性的结论。第二部分为“捕诉合一”的运行机制。“捕诉合一”的办案主体,具有办案人员同一性、专业性、适度分离性等特征;受案分案则采取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在审查逮捕、起诉程序中,引入检察官联席会议来决定案件不捕、不诉程序的适用与否;在考核和保障中,主要是参考司法责任制和案件质量评价细则的相关规定,简言之,检察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办理错案情形承担司法责任,因案件质量评价细则而被评判案件办理质量。第三部分为“捕诉合一”的效果评估。在客观效果方面,通过提炼“捕诉合一”改革措施落地以后,检察机关的捕诉率、审前羁押率、诉前羁押率等司法数据进行对比,发现被适用羁押的人数减少,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权;在主观效果方面,收集检察官、律师、法官对“捕诉合一”改革的看法,发现他们都相继认为该改革有助于提升办案质量、增强辩护有效性、提高证据质量。但通过对实践情况的分析,“捕诉合一”还存在以下不足:检察官同时负责批捕和公诉导致办案时间碎片化、批捕权与公诉权的集中行使易造成内部监督弱化、因批捕和起诉“合一”而逮捕证明标准被公诉证明标准“侵袭”。第四部分为“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完善。通过对上述“捕诉合一”不足方面的分析,提出以下完善措施:第一,利用智慧检务来优化办案流程、检察官自身批捕阶段就做好公诉准备、借助认罪认罚从宽来实现办案效率提升等建议来解决;第二,试行“合一”之下的适度“分离”、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扩大检务公开等措施来应对;第三,明确区分逮捕与公诉的证明标准,提出逮捕听证化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多方参与确保逮捕适用过程公开化。
王晶[7](2021)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对辩护权的影响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回顾我国捕诉关系的历史发展,批捕权与公诉权经历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轮回。从1979年二者由刑事检察厅统一行使,到1996年分别行使,再到2018年"捕诉合一"重回检察机关办案舞台,这不只是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开倒车",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势必会对辩护制度产生一定影响。在"捕诉合一"模式已成大势所趋之下,通过赋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进行审查逮捕阶段听证制度改革等方式保障辩护权的行使,有利于做到趋利避害,从而更好的发挥"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优势。
周慧[8](2020)在《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探讨》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司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新一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配套措施,捕诉一体化改革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在我国并非新兴事物,“捕诉一体”模式优势明显,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质效和案件质量,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更加迎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深入研究,结合地方检察院实践试点的经验,分析“捕诉一体”办案方式的合理性以及优势,回应“捕诉一体”的有关质疑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使其更加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梳理我国捕诉关系的发展变化历程,分析各时期下我国“捕诉关系”的变化的背景原因,并进一步分析当下“捕诉分离”模式面临的发展困境。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的合法与实践层面的可行、必要三方面的论证捕诉一体化在我国当下推行的正当性。厘清具有前置性意义的“捕诉一体”的内涵、批捕权归属等问题,分析“捕诉一体”对审查批捕程序性质的影响,从理论上探讨捕诉一体化在我国的正当性基础。并结合司法改革背景以及各地试点效果分析当下推行捕诉一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三部分围绕“捕诉一体”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展开,分析逮捕追诉化、监督弱化等风险产生的原由。第四部分基于各检察院试点经验情况以及学者意见,对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有效运行,如何解决实施中的难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包括逮捕审查实质化、构建科学考核机制切断捕诉利益关联、推进逮捕诉讼化改造等措施,优化紧张的捕诉关系。在强化内外监督机制的同时注重立案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捕诉一体副作用的产生。
杨晓敏[9](2020)在《“捕诉一体”适用情况研究》文中提出2019年,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全国检察机关开始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改革涉及到权力整合、职能分配、办案理念转变等诸多因素,同时与认罪认罚等诸多司法改革、制度革新叠加,在动议之初也引发过广泛争议,那么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究竟如何呢?本文将使用多种研究方法、从多个角度全方位探讨“捕诉一体”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运行状况。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检察机关捕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本次改革背景,简要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职权和检察机关内部批捕、公诉运行模式的发展变化,还介绍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职务犯罪侦查权转吏监察委、内设机构设置混乱这些“捕诉一体”改革前的背景情况。第二部分是“捕诉一体”制度的运行设计,包括四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的内设机构设置、职能分配、工作划分等。“捕诉一体”内设机构以普通犯罪、重大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四类案件类型进行职能划分。“捕诉一体”不只是批捕权和公诉权合一,还包括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合一。同时,还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律师辩护全覆盖、“案件比”办案考评指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这些与“捕诉一体”同步推行的制度,同“捕诉一体”制度的关联和产生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分析探讨“捕诉一体”的适用情况。对C院这一基层检察机关改革前后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对逮捕率、不捕情形、审前羁押情况、办案时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数据统计和分析。通过交流访谈和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等方式探询了原公诉检察官、原侦监检察官、公安、法官、律师各类人员对“捕诉一体”的评价看法。通过分析认为“捕诉一体”实行后,在案件质量、办案效率、人权保障、侦查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人员、办案方面的问题,在“社会危险性”要件、逮捕救济权、“两项监督”等方面有弱化风险。第四部分针对“捕诉一体”制度的运行及问题风险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保障“捕诉一体”制度良性运行的关键是,尊重司法规律和原则,通过合理的制度规则来制约和平衡各项司法权。从重视逮捕的诉讼程序保障功能,革新司法考核观念,明确“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和证明机制、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推进侦查监督的专门化、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镣铐、建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等方面和角度,提出了有关“捕诉一体”的运行和完善的建议,以促进刑事检察工作更好地开展。
乔俐[10](2020)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文中提出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是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和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所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为缓解人案矛盾、提高诉讼效率提供了保障性作用,具有捕诉分离时期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更有利于检察权的发展。但作为一项全新的办案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并不一帆风顺,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刑事辩护工作和检察机关内部程序运转都存有一定的弊端,如出现逮捕功能被异化、批捕和起诉两阶段证明标准混同、律师权利难以充分行使、侦查终结后案件分流不彻底等问题。因此,需对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使其更加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发展水平和司法实际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捕诉一体实施现状的分析,有针对性的为该模式的运作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建议。首先,改造审查逮捕程序。其中包括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和完善被追诉人救济途径;其次,严格区分批捕、起诉两阶段证明标准。既要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又要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使“捕后不诉”常态化;再次,要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通过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有益经验,在赋予律师审查批捕阶段有限阅卷权的同时,还需健全侵犯辩护权的救济机制及惩戒措施;接着,要推进侦查终结后的案件甄别分流,从根源上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最后,细化公诉引导侦查机制,促进检警关系良性发展。以此弥补捕诉一体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使其作用得以最大化发挥,从而达到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这一追求。
二、论批捕阶段的案件质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批捕阶段的案件质量(论文提纲范文)
(1)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捕诉一体模式下审前辩护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捕诉一体模式下审前辩护的困境 |
(一)捕前辩护权利保障不足 |
(二)逮捕中立性弱化 |
(三)起诉阶段辩护流于形式 |
二、捕诉一体模式下强化辩方权利保障的正当性证成 |
(一)弥补控辩之间审前阶段的实力落差 |
(二)保障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职,强化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
三、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捕诉一体模式下辩护权保障的完善路径 |
(一)保障审前阶段辩护律师权利 |
(二)强化检察官在逮捕程序的中立性 |
(三)缓解批捕追诉化现象 |
结语 |
(2)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课题背景与研究方法 |
二、捕诉一体运行和目标完成情况的实证考察 |
(一)运行情况 |
(二)办案效率方面 |
(三)办案质量方面 |
1.审查逮捕方面 |
2.审查起诉方面 |
(四)诉讼监督方面 |
三、捕诉一体改革效应的预期与现实 |
(一)审前引导能力显着增强 |
(二)办案工作呈现一定程度的重心前移 |
(三)内部职权配置与批捕立场的关联性较弱 |
(四)捕诉一体创造了控辩良性互动的契机 |
四、对捕诉一体实践状况的客观评析 |
(一)办案主业需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 |
(二)检察官具有一定的“经济人”属性 |
(三)案件办理质效有待进一步加强 |
(四)案件审查思维存在一定程度的“锚定效应” |
(五)捕诉审查标准有待进一步区分和厘清 |
五、捕诉一体的未来 |
(一)充分利用捕诉一体的有利条件去追求更高质量的起诉目标 |
(二)探索案件分流机制下的差异化办案模式,实行办案理念的一体化变革 |
(三)重大疑难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案件的适度听证 |
(四)健全案件审批机制,强化重点案件、关键环节监督制约 |
(五)强化管理学知识与理念的运用,增强“时间管理”观念和能力 |
(3)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捕诉一体”机制概述 |
(一)“捕诉一体”机制的时代背景 |
1.司法责任制改革 |
2.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
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
(二)“捕诉一体”机制内涵 |
1.含义 |
2.特点 |
3.类型 |
二、“捕诉一体”机制基础 |
(一)理论基础 |
1.兼顾公正与效率 |
2.融合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 |
3.优化侦查结构 |
(二)规范基础 |
三、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一)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比较 |
1.批捕权和公诉权的配置 |
2.批捕权的设置 |
3.捕诉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
(二)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借鉴 |
四、“捕诉一体”机制实践成效与问题 |
(一)“捕诉一体”机制的实践成效 |
1.提升办案效率 |
2.促使观念转变 |
3.加强引导侦查 |
(二)“捕诉一体”机制的问题 |
1.司法运行机制问题 |
2.证据制度适用偏差 |
3.内部监管机制缺失 |
4.外部制约效力弱化 |
五、“捕诉一体”机制优化建议 |
(一)完善司法运行机制 |
1.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造 |
2.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 |
(二)规范证据制度适用 |
1.批准逮捕的证明活动“准司法”化 |
2.构建内外层次化审查批捕的证明标准 |
(三)构建内部监管机制 |
1.完善案件监管机制 |
2.加强办案人员监督管理 |
(四)强化外部制约效力 |
1.保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 |
2.健全介入侦查机制 |
3.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 ——以捕诉一体模式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的理论检讨 |
一、逮捕制度概述 |
(一)审查逮捕程序 |
(二)逮捕条件 |
二、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的主要特点 |
(一)审查逮捕程序呈现诉讼化趋势 |
(二)审查逮捕活动行政化性质明显 |
(三)律师参与程度不足 |
(四)犯罪嫌疑人缺乏救济手段 |
第二章 “捕诉一体”模式的利弊分析 |
一、逮捕权性质与捕诉一体的正当性 |
二、捕诉一体模式的利弊 |
(一)捕诉一体模式优势 |
1.降低司法投入,提高司法效率 |
2.增强承办检察官亲历性 |
3.精准连贯的侦查监督 |
(二)捕诉一体模式的弊病 |
1.影响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中立性 |
2.弱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
3.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审查标准混淆 |
4.律师介入更为困难 |
(三)捕诉一体模式评价 |
三、以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推进捕诉一体模式的完善 |
(一)弥补“捕诉一体”带来的弊端 |
(二)提高逮捕质量的客观要求 |
第三章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特征 |
一、构建控辩审三方的诉讼结构 |
二、保证控辩双方的实质参与且控辩平等 |
三、裁判方保持第三方中立地位 |
第四章 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试点 |
一、样本综述 |
二、适用捕前听证程序的案件范围 |
三、捕前听证程序具体流程 |
(一)捕前听证的启动 |
(二)听证参与人员 |
四、听证形式 |
五、公开听证 |
六、远程听证 |
第五章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的具体构想 |
一、捕前讯问常规化 |
(一)捕前讯问、捕前听证关系论证 |
(二)讯问内容实质化 |
(三)技术可能性:远程讯问 |
二、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 |
(一)主动通知律师 |
(二)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
(三)部分授予律师阅卷权 |
三、重大案件实行捕前听证程序 |
(一)捕前听证的案件适用范围 |
(二)听证程序的启动 |
(三)听证形式及参与主体 |
1.当然参与主体 |
2.可参与主体 |
3.可列席主体 |
四、调整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综合评价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捕诉关系概述 |
2.1 捕诉关系的基本理论 |
2.1.1 捕诉关系的涵义 |
2.1.2 我国捕诉关系的演变 |
2.2 我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价值分析 |
2.2.1 “捕诉一体”机制适应了我国司法体制的需要 |
2.2.2 “捕诉一体”机制提高了诉讼效率 |
2.2.3 “捕诉一体”机制能有效缓解实践中案多人少的压力 |
2.2.4 “捕诉一体”机制能有效保障人权 |
2.3 小结 |
第3章 我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运行的实证考察 |
3.1 我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运行情况 |
3.1.1 调研情况概述 |
3.1.2 具体调研情况说明 |
3.2 我国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出现的问题 |
3.2.1 批捕权行使不当 |
3.2.2 构捕即诉风险增大 |
3.2.3 违法侦查情况增多 |
3.2.4 办案人员压力增大 |
3.3 原因分析 |
3.3.1 办案人员对“捕诉一体”认识不足 |
3.3.2 同体监督形同虚设 |
3.3.3 检察机关过于强调控诉职能 |
3.3.4 检察机关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
3.4 小结 |
第4章 我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完善建议 |
4.1 提升检察官工作能力 |
4.2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
4.2.1 落实司法责任制 |
4.2.2 建立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
4.2.3 有效发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监督作用 |
4.3 加强侦查监督 |
4.4 完善配套机制 |
4.4.1 科学设置分案机制 |
4.4.2 建立容错机制 |
4.4.3 完善检察官考评制度 |
4.5 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捕诉合一”改革实践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1.理论分析研究法 |
2.实证分析法 |
一、“捕诉合一”的理论正当性分析 |
(一)检察机关职能扩张及内设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 |
(二)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需要 |
(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侦查监督的需要 |
二、“捕诉合一”改革后运行机制 |
(一)“捕诉合一”的办案主体 |
1.同一性 |
2.专业性 |
3.适度的分离性 |
(二)“捕诉合一”的流程 |
1.办案范围 |
2.提前介入 |
3.受案分案 |
4.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 |
5.考核与保障 |
三.“捕诉合一”的效果评估 |
(一)客观效果 |
1.降低了审前羁押率和诉前羁押率 |
2.加强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
3.提升了“捕”与“诉”的办案效率 |
(二)主观效果 |
1.检察官:提高办案质效 |
2.律师:辩护有效性提升 |
3.法官视角:证据质量提高 |
(三)“捕诉合一”的不足方面 |
1.办案时间易碎片化 |
2.弱化内部监督 |
3.公诉证明标准“侵袭”逮捕证明标准 |
四.“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完善 |
(一)优化流程,为业务做“减法” |
1.检察官自身:批捕阶段为后续工作提前准备 |
2.运行机制:智慧检务助力优化案件配置 |
3.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基础上提速认罪认罚从宽 |
(二)强化内部监督,适当发展监督新形式 |
1.试行捕诉适度“分离”下的更换检察官方案 |
2.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团队决策作用 |
3.发挥检务公开、透明的公示效应 |
(三)实行逮捕“听证化”,回归证明标准应有之义 |
1.实践中逮捕听证样态 |
2.听证应遵守的事项 |
3.逮捕听证的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对辩护权的影响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之争 |
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对辩护权的影响 |
(一)审查批捕阶段对辩护权的影响 |
(二)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权的影响 |
三、“捕诉合一”之下辩护权保障机制构建 |
(一)赋予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
(二)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证制度 |
四、结语 |
(8)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我国捕诉关系相关模式分析 |
第一节 捕诉关系的演变发展 |
一、捕诉合一的主流时期 |
二、捕诉分离时代 |
三、新时代下捕诉一体的回归 |
第二节 捕诉分离模式的现实困境 |
一、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
二、不利于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督 |
三、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
四、不利于亲历性、专业化的办案要求 |
第三章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理论基础分析 |
一、捕诉一体的内涵 |
二、批捕权的性质与归属 |
三、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性质 |
第二节 捕诉一体的必要性 |
一、内设机构改革的前提 |
二、司法责任制的推动 |
三、员额制下的办案压力 |
四、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
第三节 捕诉一体的可行性 |
一、实践优势显着 |
二、内部监督弱化有限 |
三、有利于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 |
四、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
第四章 捕诉一体模式下的问题与挑战 |
第一节 审查逮捕追诉化 |
第二节 诉讼监督的弱化 |
第三节 内部监督难度增加 |
第五章 捕诉一体模式的完善进路 |
第一节 优化捕诉关系 |
一、逮捕审查实质化 |
二、构建科学的业务考核评价机制 |
三、推进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 |
第二节 强化监督与制约 |
一、加强立案监督 |
二、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捕诉一体”适用情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捕诉制度的发展概览 |
(一) 检察机关的职权 |
(二) 捕诉运行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三) “捕诉一体”的改革背景 |
1. 内设机构混乱 |
2. 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 |
3.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4. 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 |
二、“捕诉一体”的运行机制 |
(一) 运行方式及机构设置 |
(二) 同时推进的多项司法改革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2. 律师辩护全覆盖 |
3. “案件比”办案考评指标 |
4. 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捕诉一体”的适用情况 |
(一) “捕诉一体”实证研究 |
1. 逮捕率、不捕率 |
2. 审前羁押率 |
3. 办案时间、审前羁押时间 |
4. 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
(二) 各方评价 |
1.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 |
2. 原侦监检察官 |
3. 原公诉检察官 |
4. 律师 |
5. 法官 |
(三) “捕诉一体”的优势 |
1. 提高案件质量 |
2. 提升办案效率 |
3. 促进人权保障 |
4. 强化法律监督 |
(四) 可能的风险和问题 |
1. 人员可能面临的问题 |
2. 案件办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
3. “社会危险性要件”弱化风险 |
4. “两项监督”弱化风险 |
5. 逮捕救济权弱化风险 |
四、“捕诉一体”的运行建议 |
(一) 强化现代司法理念 |
1. 重视逮捕的功能 |
2. 革新司法考核理念 |
(二) 优化审查逮捕工作 |
1. 明确逮捕的证明机制 |
2. 探索逮捕的诉讼化改革 |
3. 加强电子镣铐推广应用 |
(三) 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 |
(四) 深化“两项监督”工作 |
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2. 侦查监督功能适度分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捕诉办案模式评析 |
(一)捕诉办案模式的类型 |
1.捕诉分离模式 |
2.捕诉一体模式 |
(二)对捕诉办案模式的评价 |
1.捕诉分离模式的优势与劣势 |
2.捕诉一体模式的优势与劣势 |
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概述 |
(一)“捕”“诉”内涵及关系 |
(二)捕诉一体对相关诉讼主体产生的影响 |
1.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 |
2.对辩护律师的影响 |
3.对侦查机关的影响 |
(三)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理论基础 |
1.符合公正与效率原则 |
2.符合人权保障原则 |
3.审判中心主义日益推进 |
三、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逮捕功能被异化 |
(二)批捕、起诉两阶段证明标准混同 |
1.逮捕标准居高不下 |
2.起诉标准降低 |
(三)刑事辩护工作难度加大 |
1.批捕阶段无阅卷权 |
2.调查取证权未得到充分行使 |
(四)侦查终结后案件分流不彻底 |
四、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建议 |
(一)改造审查逮捕程序 |
1.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 |
2.完善被追诉人救济途径 |
(二)严格区分捕诉两阶段证明标准 |
1.严格把握逮捕条件 |
2.建立“捕后不诉”常态机制 |
(三)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
1.赋予辩护律师审查批捕阶段有限阅卷权 |
2.健全侵犯辩护权的救济机制及惩戒措施 |
(四)推进侦查终结后案件的甄别分流 |
(五)细化公诉引导侦查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批捕阶段的案件质量(论文参考文献)
- [1]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捕诉一体模式下审前辩护权保障研究[J]. 周莹莹.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J]. 李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5)
- [3]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D]. 梁晓艳.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 ——以捕诉一体模式为背景[D]. 张晓童.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5]“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研究[D]. 付冉.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6]“捕诉合一”改革实践评析[D]. 陆志.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7]“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对辩护权的影响与出路[J]. 王晶.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02)
- [8]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探讨[D]. 周慧.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捕诉一体”适用情况研究[D]. 杨晓敏. 山东大学, 2020(02)
- [10]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D]. 乔俐. 内蒙古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