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刘雅然[1](2021)在《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理作为新型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在现代经济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其重要的融资功能,能够有效解决赊销贸易模式中,企业面临的资金占用与延时交付的问题,在破解中小型企业融资难、成本高困境中也发挥着重要杠杆作用。但我国保理行业起步较晚,发展尚不成熟。保理业务的调整与管理长期依托行业规范、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试点文件,缺少位阶效力高的法律文件对其明确定义,且现有规范大多从宏观方面规制,对具体的实施操作与纠纷解决规定不足,导致保理合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面临定性难、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裁量标准不统一、对案件的判定与说理缺乏有效说服力等问题。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出台,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为名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对保理合同单设一章,围绕保理合同的基础概念与纠纷解决进行规范,使得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加入至典型合同的行列中,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保理合同的重视态度以及其市场认知度的提高。保理合同的新规定有效解决了法律定性难题,对保理合同实践的重点疑难问题,如虚构债权等,作出了回应,有利于保理业务的推广与开展。但《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规定共有九条,除却前两条对保理合同基础概念的说明,仅有七条针对保理合同的具体适用问题解答,主要回应了虚构债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主体、基础合同变更效力、多重保理受偿顺序等问题,调控范围不足,难以全面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且保理合同规定中的有的概念难以直观从文字上进行理解,需要结合立法目的与国家经济现状进一步解释与说明。为促进保理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建立与健全,需要建立配套的司法解释对保理合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合理解释,为人们正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规范指导,也为法院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提供有效参考。同时还需要依靠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债权的一般让与规范与保理合同的专项制度,促进保理合同中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借鉴物权担保规则和公示效力制度等内容,推动保理合同法制化的构建与发展,借助案例引入制度、国际条约的有效国内化、善用行业规范对具体工作的指导意义等实现保理合同适用规则的补充与完善。本文围绕保理合同适用问题分析,结合《民法典》的保理合同的相关规范,在查阅相关文献与案例后,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保理合同概述,主要是对保理的发展历史、保理合同的核心要素与法律性质进行简要说明,确定保理业务是在商业活动中逐渐产生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核心,保理合同是在维护保理商利益与推动保理业务的有序开展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对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多种学说,在综合分析之后,从功能和目的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性质上更偏向于让与担保,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性质上更偏向于债权让与。同时对保理合同的典型分类作了简要阐述,为后文对保理合同现实与法律适用现状分析埋好铺垫。第二部分,从《民法典》新出台的保理合同规定出发,对规定进行逐条分析,从保理合同的“有名化”、释义的确定、具体问题指导规则的增加方面,说明保理合同专章出台的意义,及对保理合同法律体系的影响与促进作用。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律运行、发展之现状,试着对保理合同新规定中尚存疑问的地方提出解释,促进对保理合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三部分,对域外其他国家的保理法律实践发展过程与实践成果,重要国际保理条约规范条款进行阐述和分析,对其有意义之重点进行学习和借鉴,以期为我国所用,推动我国保理合同法律制度体系之建设。第四部分,结合前文所述,提出以在缓和物权主义下实现保理功能的优化、以及完善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丰富保理合同章节内容、引入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促进国际条约中国化与加强行业规范的方法,促进保理合同纠纷解决规则的建立健全,推动保理合同在我国法治化体系下的规范适用,实现保理行业的蓬勃发展。
刘海彬[2](2021)在《保理合同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保理业务在21世纪初才开始发展,在2012年我国的保理业务才步入迅速发展的时期,保理业务量稳居世界前列,我国也成为了世界保理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保理业务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随着保理业务量的不断提高,保理合同纠纷的数量也不断增多,但是我国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通过大数据对保理合同的检索发现保理合同纠纷面临着案由不统一,缺乏可以适用的专门法律等问题,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更好的规制保理合同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在201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保理合同专章用九个条文对保理合同进行规制,可以体现我国立法机关对于保理合同的重视程度。所以本文希望对保理合同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找到我国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的建议,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保理合同进行全面的研究主要针对保理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保理合同的类型、保理合同的性质做出论述,对保理合同有一个整体的了解,从而更好的研究保理合同。第二部分对保理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保理合同涉及三方主体,所以保理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在这一部分对保理合同的主体、内容以及客体做出论述,明确保理合同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以及应收账款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对域外各国的保理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主要针对美国、英国、德国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进行研究,得出可以适用于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现状进行论述,第一对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有关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论述,第二提出当前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面临的三个问题:缺乏完备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对保理合同履行等过程缺乏监管以及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关系复杂。第五部分对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从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规范、重视基础合同对于保理合同的影响、正确处理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合同的冲突以及构建保理合同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四个方面提出自己浅薄的建议。
张相刚[3](2020)在《互联网金融下的商业保理创新机制研究 ——以A公司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逐渐步入“新常态”,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我国保理业务虽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迅速。目前保理企业大多为自有资金融资,企业股东的实力和企业的原有筹集资金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呈现高速发展,资金流大、用户覆盖范围较广的特点,为保理业务提供了发展的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保理企业融资注入了新的活力,两者的合作将利于推动各自行业的发展。本文以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方法,在详细分析了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保理业务基础上,研究了互联网金融与商业保理的融合发展问题。首先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然后对保理业务的相关理论以及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对保理的内涵进行概述。其次,对保理业务的服务内容、特征和分类进行界定,分析商业保理的价值、比较优势和一般风险。再次,介绍互联网金融模式、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发展动因和运行机制。然后,阐述了A公司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分析A公司所开展的保理业务类型及其操作条件,并归纳A公司保理业务所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之处。分析互联网金融与商业保理的案例,并阐述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发展问题,得出发展的结论和启示。最后针对互联网和商业保理融合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促进发展建议。本文研究发现:1.商业保理公司利用互联网发现新的用户资源;2.改变传统保理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节约成本;3.商业保理公司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扩大了业务领域。两者合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可能存在上游企业的信用风险和平台风险,而在P2P平台融资中则可能存在合规性问题、应收账款问题以及平台问题,两者的合作可能会增加关联风险。基于此,本文建议:1.建立更为完善和规范的监管体系,明确各部分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2.加强行业内的信息交流,建立征信平台,将公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3.建立责权利相配的保障机制,确保在支付公司出现问题时,原有的合作业务能在相应的平台继续进行。4.引入第三方进行责任担保。
王平波[4](2020)在《保理合同司法实践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理业务作为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今经济的发展作用越来越重要。虽然我国保理业务起步较晚,但是自2012年商业保理公司试点以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却是异常迅猛,保理融资服务在服务我国的实体经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降低企业杠杆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理行业的市场认知度和受重视程度也得到明显提高。随着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审判机关审理有关保理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却逐年增加,但是针对目前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没有正式生效以及司法机关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保理合同纠纷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加上保理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定性难、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识不统一等问题,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司法难题。为应对司法实践与市场的期待,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三编合同编第十六章专章新增保理合同法律条文,这使得保理合同从以前的无名合同加入到典型合同之中。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聚法案例等学术平台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对所收集案例进行数量、案由、管辖、法律适用等几个维度的整理和分析,从不同方面了解保理合同纠纷司法实践现状及问题。我国审判机关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遇到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表现在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未来应收账款能否转让、虚假应收账款与保理合同效力、基础合同存在禁止转让条款问题和法律适用依据等。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有关新增保理合同的立法条文,对我国的保理合同制度完善提供一般化的建议。
鞠承轩[5](2020)在《民法典背景下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2017年至2019年这三年间,世界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发展红利似乎已经被瓜分殆尽,世界的经济还没出现新的增长点,但是却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各个国家和地区都疲于应对自身经济的低迷,国家们为了争夺现存的利益,导致开展了数十年的全球一体化进程开始出现逆向发展的趋势,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起头来,中美之间惊心动魄的贸易战、英国企图脱离欧盟,这一件又一件大事件让人们对国际贸易的前景越发悲观。早在数年前,国际贸易就已经开始进入了买方市场,在这样的国际贸易形势下,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所受到的影响自然要大于其他国家,为了缓解国际形势变化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巨大压力,我国已经开展了包括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计划”等多项重大的举措。我国要平稳地度过这一段比较困难的时期,一个重要的关键点就是给予目前大量存在的中小企业足够的发展空间,让他们为经济创造足够的活力,但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情况却并没有那么乐观。一方面是贸易市场竞争激烈、需求降低,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订单维持生产,另一方面是传统融资渠道融资的难度越来越高,由于经济的下行,银行发放贷款时变得更加谨慎,这两大因素结合在一起,让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经营难以维持。在如此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国际保理业务无疑是我国众多进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进出口企业的新融资出路之一。国际保理业务起源于十九世纪的欧洲,在那个通讯不发达的年代,不同国家的贸易商很难相互了解,同时货物的运输与存储也很不方便,导致在开展国际贸易时存在诸多顾虑,因此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也就是保理商。那时保理商提供的服务包括:协助货物的销售以及仓储,帮助卖家寻找买家并协助交割货物,以及替卖家收取货款。在现代,国际保理业务通常是指由供应商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的业务。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进出口国家,理应成为国际保理业务最大、发展最快的市场,但是,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无论是从保理业务总额还是保理业务增加量来看,我国国际保理行业的发展都是落后于保理行业发达地区的,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为了探讨其背后的原因。本文以我国国际保理相关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前人对国际保理业务法律制度与法律风险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理行业的最新发展情况,专注于研究由我国独特的国际保理法律制度及其特殊的问题,首先分析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及其困境,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制度,找出阻碍我国国际保理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问题,之后研究我国民法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的内容,研究其规定背后的思想,将《草案》与外国的法律进行对比,找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还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民法典》保理相关制度的建议,希望以此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良好发展。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我国国际保理行业及相关法律的发展情况,包括对我国国际保理行业的详细介绍,我国国际保理行业发展的趋势及困境,以及过去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本文第二章介绍我国新编篡的民法典中与保理行业相关的制度,包括总则中债权转让制度的变化以及全新设立的保理合同章节,分析其制度背后的思想,探究这些法律制度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之间的关系。本文第三章是我国民法典保理相关制度与外国法及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目的是通过与外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找出我国民法典保理相关制度尚存在哪些不足,以及这些外国法律制度有哪些值得参考的地方。本文第四章是在前三章的研究基础之上,对我国民法中的保理法律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陈鹏举[6](2020)在《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的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一直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都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其中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金融市场和相关制度层面的原因。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其中外源融资又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但是从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状况来看,往往存在着内源融资难以满足需求和外源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国际经验表明,以保理业务为主体的供应链金融是最适合于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工具。我国商业保理业务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尚未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立足于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在大量查阅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使用比较研究、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的方法,系统分析了国内外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的异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现状、通过叙做商业保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性,以及哪些因素在影响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业务的决策。区别于传统的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类的研究,本文以中小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流转为核心,深入分析了中小企业如何借助供应链化解自身信息不透明问题,如何基于信用转移解决自身信用不足问题,以及商业保理公司如何基于回款路径锁定解决中小企业还款风险问题,并对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业务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
强胜强[7](2020)在《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在国际保理业务实践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以FCI国际双保理制度为视角》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中国利用世界经济较长时期繁荣、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机遇,充分优化国内细分产业,提高自身竞争力,大力发展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方针,努力实现国际贸易全方位发展。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愈发激烈,卖方市场也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赊销结算方式也基本取代信用证成为主流结算方式,在欧美发达国家中,赊销结算方式的使用率甚至高达90%。在国际赊销贸易下,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出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的难度和强烈的融资需求是国际保理业务得以在近些年盛行和发展的前提和原因,尤其在欧美地区。但在我国,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应收账款融资方式却没有真正地被广泛接受,国内仍倾向于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这种传统而又繁琐的融资模式。2018年中国对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4.62万亿美元,增长12.6%,再次登顶世界第一,而在此有利环境下国际保理却未完全发展起来,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各大商业银行,而未见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参与其中。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国内对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理解仍有分歧,国内法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有较大冲突,从而在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的思考和操作上非常薄弱。本文的中心内容就是围绕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展开,在分析国际保理交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探讨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并对我国国际保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总体共分四章。第一章是介绍国际保理的基本理论,涵盖国际保理的定义、分类及法理基础,并阐述了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应收账款转让,为下文讨论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防控作铺垫;第二章是对国际保理基本交易制度——FCI国际双保理制度作了深度解析,FCI国际双保理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国际保理模式,各国开展国际保理均以其为行为准则,因此分析FCI国际双保理制度有利于剖析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问题;第三章紧随第二章,在解析完国际保理基础交易制度后,将视角拉回国内,对国内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可能面临的因我国制度缺陷导致的法律风险作了论述;第四章,笔者对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出了自己建议,可分为两点:第一,完善我国国际保理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完善国际保理的法律框架,使得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第二,赋予我国商业保理公司相应的主体资格,笔者在文中详细地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当前在我国的掣肘主要是因为我国商业保理公司某些主体资格的缺失,这个问题不能解决的话一切法律风险防控都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的空谈。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完善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制度环境,加快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以更好地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目标服务。
薛江彩[8](2019)在《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及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全球国际贸易结算呈现多元发展趋势,由于货物的赊销成为商品交易买方普遍要求的付款方式,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因其特有的优势,能够满足交易双方需求,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因此已经成为重要的国际融资方式。但是由于国际保理应收账款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基于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的法律环境,就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功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实际案例为依据,对我国国际保理应收账款法律实务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旨在为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实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建设意见,最后,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在国际保理应收账款业务发展中应采取的对策。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在充分借鉴前辈对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理论基础上,根据国内保理业务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司法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出应收账款在国内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可行性法律风险防控建议,对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信用额度核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更加务实。
陈晓梅,孔庆庆[9](2010)在《我国国际保理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国际保理业务能够解决出口企业在商业信用中所面临的融资问题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等问题。与此同时,随着国际贸易中买方市场的日渐形成,国际保理业务逐渐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主要的结算方式。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市场的发展已日趋成熟,而在我国尚处于初期阶段。虽然近几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却仍存在十分突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四点建议,从法律制度、社会制度、商业银行和出口企业四个角度论证了我国应如何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邵爱军[10](2010)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与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双方,其中供应商将其与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保理商),并由银行向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国际保理业务是继汇款、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方式之后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位居国际贸易的主流支付方式。快速发展的国际保理业务给银行带来了巨大利润,同时,也给银行带来相应的风险。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重要风险之一就是欺诈风险,正如出现了信用证,就出现信用证欺诈一样,国际保理的出现,利用国际保理进行欺诈也就随之产生。本文重点对商业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欺诈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笔者工作实践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建议采取做好客户选择工作、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有效性、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国际保理欺诈等相关防范措施,以期对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浅谈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课题来源 |
(二)研究的目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保理合同概述 |
(一)保理与保理合同 |
1.保理 |
2.保理合同 |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
1.学说争议 |
2.本文对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 |
(三)保理合同的分类 |
1.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
2.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
3.明保理和暗保理 |
4.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 |
(四) 《民法典》确立保理合同制度的意义 |
1.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民法保障 |
2.保理合同案由独立化 |
3.明确保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
二、我国保理合同立法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
(一)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立法规定 |
(二) 《民法典》保理合同理解与解释 |
1.明确保理合同定义 |
2.解决保理实践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
3.指导与便利保理业务的开展 |
(三) 《民法典》保理合同存在的问题分析 |
1.将来债权范围不够明确 |
2.保理合同诉讼时效标准有待明确 |
3.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放弃行为效力不明 |
4.保理人与其他权利人受偿冲突问题 |
三、保理合同的域外立法考察和启示 |
(一)域外国家的保理合同立法现状 |
1.英美法系 |
2.大陆法系 |
(二)重要国际保理条约分析 |
(三)域外保理合同发展经验的启示与借鉴 |
1.将来应收账款转让 |
2.多重让与下效力优先 |
3.登记公示制度 |
四、保理合同纠纷解决法律规则思考 |
(一)完善债权让与及保理合同规范 |
1.完善一般债权让与规范 |
2.丰富保理合同内容 |
(二)从功能主义视角对保理合同实现优化 |
1.适用担保物权相关规定之基础 |
2.物权缓和主义下保理合同的优化方式 |
(三)构建案例指导制度与相配套的司法解释 |
1.通过案例指导制度为保理合同当事人矛盾的化解提供实践性参考意见 |
2.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解决保理合同法律规定中相关概念不清晰的问题 |
(四)推进国际条约的国内化及善用行业规范 |
1.以成熟的国际条约规范推动国内保理行业的前行 |
2.以统一的行业规范弥补保理法律规定之不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保理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保理合同概述 |
2.1 保理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2.1.1 保理合同的概念 |
2.1.2 保理合同的特点 |
2.2 保理合同的类型 |
2.2.1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与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
2.2.2 国内保理合同与国际保理合同 |
2.2.3 明保理合同与暗保理合同 |
2.2.4 融资保理合同与非融资保理合同 |
2.2.5 正向保理合同与反向保理合同 |
2.3 保理合同的性质 |
2.3.1 委托代理说 |
2.3.2 债权质押说 |
2.3.3 让与担保说 |
2.3.4 债权转让说 |
2.3.5 本文观点 |
3 保理法律关系 |
3.1 保理法律关系主体 |
3.2 保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
3.2.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
3.2.2 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
3.2.3 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
3.3 保理法律关系客体 |
3.3.1 应收账款的概念与特点 |
3.3.2 应收账款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
4 域外保理合同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4.1 域外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定 |
4.1.1 英国的法律规定 |
4.1.2 美国的法律规定 |
4.1.3 德国的法律规定 |
4.2 国际规则对于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 |
4.2.1 《国际保理公约》的规定 |
4.2.2 《国际保理通则》的规定 |
4.2.3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的规定 |
4.3 域外保理合同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3.1 应收账款的范围 |
4.3.2 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 |
4.3.3 监管体系的建立 |
5 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5.1 我国保理合同的现状 |
5.1.1 国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 |
5.1.2 保理合同法律规定的现状 |
5.2 保理合同制度面临的问题 |
5.2.1 缺少完备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
5.2.2 对保理合同履行等过程缺乏监管 |
5.2.3 缺少针对性的条文处理与基础合同的关系 |
6 我国保理合同制度的完善 |
6.1 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规范 |
6.1.1 明确保理合同中提供服务的数量 |
6.1.2 明确应收款转让通知主体 |
6.1.3 对禁止转让条款做出规定 |
6.2 重视基础合同对于保理合同的影响 |
6.2.1 基础合同不真实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6.2.2 基础合同中债权转让限制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6.3 正确处理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合同的冲突 |
6.3.1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合同产生冲突的处理 |
6.3.2 保理商的审查义务 |
6.4 构建保理合同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
6.4.1 明确监管原则 |
6.4.2 细化监管主体与职责 |
6.4.3 明确监管内容与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互联网金融下的商业保理创新机制研究 ——以A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保理研究的发展动态 |
1.2.2 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发展动态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案例分析法 |
1.3.3 比较分析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第2章 商业保理的理论及发展现状 |
2.1 商业保理的内涵与界定 |
2.1.1 商业保理的内涵 |
2.1.2 商业保理的界定 |
2.2 商业保理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2.2.1 商业保理的发展 |
2.2.2 商业保理的现状 |
2.3 商业保理的优势与风险 |
2.3.1 商业保理的优势 |
2.3.2 商业保理的风险 |
第3章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的创新机制研究 |
3.1 互联网金融模式 |
3.1.1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点 |
3.1.2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
3.2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发展的动因 |
3.2.1 提高互联网金融信息利用效率 |
3.2.2 提高保理效应 |
3.2.3 提高资源配置效应 |
3.2.4 降低投资风险 |
3.3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的运行机制 |
3.3.1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的运行方式 |
3.3.2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的运行过程 |
第4章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案例研究 |
4.1 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现状 |
4.1.1 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概况 |
4.1.2 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优势及风险 |
4.1.3 A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风险的影响因素 |
4.2 A公司与P2P平台合作案例分析 |
4.2.1 A公司与上市系平台P2P平台(B平台)合作优势及问题分析 |
4.2.2 A公司与民营系P2P平台(C投资平台)的合作优势及问题分析 |
4.2.3 爱投资及电e金服案例分析及启示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建议 |
5.2.1 完善法律法规 |
5.2.2 完善监管体系 |
5.2.3 设立征信平台 |
5.2.4 建立保障机制 |
5.2.5 引入第三方进行责任担保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保理合同司法实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保理制度概说 |
第一节 保理的界定 |
一、保理的起源 |
二、我国对保理的定义 |
第二节 保理合同的分类及法律性质分析 |
一、保理合同的分类 |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
第三节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 |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及特征 |
二、应收账款转让性质 |
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
第二章 我国保理合同纠纷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现状 |
一、我国保理业务实践 |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梳理 |
第二节 保理合同司法实践问题 |
一、案由的确定 |
二、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 |
三、虚假应收账款与保理合同效力 |
四、禁止转让条款效力问题 |
五、法律适用依据 |
第三章 保理合同司法实践问题解决思路 |
第一节 保理合同定义条款完善 |
第二节 出台统一的司法性解释文件 |
一、新增保理合同纠纷案由 |
二、明确未来应收账款让与效力发生时点 |
三、虚假应收账款法律效力 |
四、禁止金钱债权转让无效 |
五、扩展法律适用依据 |
第三节 发布指导性案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民法典背景下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情况 |
一、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 |
二、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趋势 |
三、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困境 |
第二节 我国国际保理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 |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 |
二、行政规章及部门规章 |
三、地方法规及行业规定 |
四、我国保理法律制度的缺陷 |
第二章 《民法典草案》与保理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国际保理领域中的法律问题 |
一、保理的法律性质 |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 |
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我国民法典保理制度的创设 |
第三节 《民法典草案》对保理合同的规定 |
一、保理合同性质的规定 |
二、保理合同的独立性 |
第四节 《民法典草案》中的债权转让制度 |
一、对约定禁止转让债权的规定 |
二、对未来债权转让的规定 |
三、债权转让的通知制度 |
第五节 《民法典草案》下保理业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一、债务人虚构债权的法律责任 |
二、应收账款重复转让导致的权利冲突 |
第三章 《民法典草案》保理制度与国外法律的比较 |
第一节 保理的定义的比较 |
第二节 债权转让制度的比较 |
一、基础合同约定债权禁止转让的情况 |
二、未来债权转让制度的比较 |
三、通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权利冲突制度的比较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法典》保理相关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保理合同架构的完善 |
一、完善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 |
二、明确规定保理合同中追索权的范畴 |
第二节 债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
一、确定禁止债权转让约定的效力 |
二、确定未来债权转让的范围及生效时间点 |
三、明确保理商发出转让通知的形式要求 |
第三节 当事人法律地位规定的完善 |
一、进一步明确虚构债权承担责任的标准 |
二、增加关于保理商与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的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
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方式 |
三、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表现 |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形成的原因 |
五、当前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有助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
二、有助于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部分 |
二、不足部分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供应链契约理论 |
二、应收账款融资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中小企业相关文献 |
二、保理行业相关文献 |
三、供应链金融相关文献 |
第三章 国内外保理行业发展概况 |
第一节 保理业务概述 |
一、保理业务的服务内容 |
二、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 |
三、保理业务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国内外保理行业发展状况 |
一、全球保理行业发展历程 |
二、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状况 |
第四章 通过商业保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基于供应链化解企业自身信息不透明问题 |
一、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问题的表现 |
二、供应链金融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信贷的核心机制 |
三、中小企业借助供应链消解自身信息不透明问题 |
第二节 中小企业基于信用转移解决自身信用不足问题 |
一、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表现 |
二、中小企业通过商业保理解决信用不足问题的立足点 |
第三节 保理商基于回款路径锁定控制中小企业还款风险 |
一、保理商应锁定回款路径 |
二、基于回款路径控制的明保理与暗保理的选择 |
三、保理商对间接还款的处理 |
第五章 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因素猜想 |
一、中小供应商(上游卖方企业)基本情况相关因素 |
二、中小供应商(上游卖方企业)融资情况相关因素 |
三、下游买方企业基本情况相关因素 |
第二节 建立模型 |
一、选择变量 |
二、构建模型 |
第三节 数据来源 |
一、问卷设计 |
二、问卷收发情况 |
三、问卷数据处理 |
四、问卷数据概览 |
第四节 模型检验及修正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模型的检验及修正 |
第六章 促进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业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小企业及核心企业商务信用方面的建议 |
一、完善涵盖中小企业及核心企业的社会征信体系 |
二、深化商业信用电子化流转试点 |
第二节 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方面的相关建议 |
一、扩展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渠道 |
二、深化与金融科技行业的合作 |
三、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
第三节 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建议 |
一、推进商业保理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制定 |
二、调整优化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保理财税政策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商业保理行业配套政策梳理 |
附录B 关于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业务的调查问卷 |
附录C 商业保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案例分析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在国际保理业务实践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以FCI国际双保理制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保理基本理论 |
一、国际保理的定义与分类 |
(一)国际保理的定义 |
(二)国际保理的分类 |
二、国际保理的法理基础分析 |
(一)委托代理说 |
(二)代位清偿说 |
(三)债权让与说 |
第二章 国际保理基础交易制度解析——FCI国际双保理 |
一、FCI国际双保理的法律体系 |
(一)《国际保理公约》 |
(二)《国际保理通则》 |
(三)《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 |
二、FCI国际双保理中的主要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分析 |
(一)底层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
(二)底层交易当事人与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
(三)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
三、FCI国际双保理流程及其法律分析 |
(一)FCI国际双保理的标准流程 |
(二)FCI国际双保理流程的法律分析 |
四、FCI国际双保理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
(一)FCI国际双保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
(二)FCI国际双保理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
第三章 现有制度下我国商业保理公司的法律风险 |
一、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缺位 |
二、我国应收账款转让制度的争议 |
(一)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风险 |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风险 |
(三)应收账款转让的权利冲突风险 |
三、国际外汇管理制度的局限 |
(一)第一还款来源缺失 |
(二)第二还款来源缺失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国际保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一)承认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
(二)承认含“禁止转让条款”的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
(三)统一国际保理纠纷解决机制 |
二、赋予我国商业保理公司相应的主体资格 |
(一)赋予商业保理公司外汇结转资格 |
(二)完善商业保理公司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权利 |
三、完善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
(一)将商业保理公司接入我国央行征信系统 |
(二)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及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概述 |
一、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定义 |
二、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历史发展 |
三、我国国际保理应收帐款转让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分析 |
一、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 |
二、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功能 |
三、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形式和种类 |
四、进口商行使合同履行抵消权和抗辩权 |
五、出口商承诺保证机制的陈述性条款 |
第三章 我国国际保理应收帐款转让的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国际保理应收帐款转让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国际保理应收帐款转让的典型案例分类 |
三、我国应收帐款转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四、在实务操作中应规范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
第四章 我国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实务中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
一、完善和规范法律适用规则 |
二、建立信用额度核准机制 |
三、纠纷解决机制探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与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2 国际保理的种类及法律规则 |
2.1 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和发展 |
2.2 国际保理的种类 |
2.3 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 |
2.4 国际保理的法律规则 |
3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产生及发展现状 |
3.1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产生 |
3.2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 |
3.3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 金融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紧迫性 |
4 国际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分析 |
4.1 国际保理业务的一般风险分析 |
4.2 国际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分析 |
4.3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特点 |
5 我国商业银行防范国际保理业务欺诈风险的策略 |
5.1 强化风险意识,认真做好客户选择工作 |
5.2 确保应收帐款可保理 |
5.3 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有效性 |
5.4 发挥专业优势,严格审核单据 |
5.5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国际保理欺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浅谈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研究[D]. 刘雅然.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保理合同研究[D]. 刘海彬.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互联网金融下的商业保理创新机制研究 ——以A公司为例[D]. 张相刚.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4]保理合同司法实践问题研究[D]. 王平波.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民法典背景下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D]. 鞠承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6]中小企业叙做商业保理的影响因素研究[D]. 陈鹏举.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2020(08)
- [7]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在国际保理业务实践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以FCI国际双保理制度为视角[D]. 强胜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及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研究[D]. 薛江彩. 青岛大学, 2019(02)
- [9]我国国际保理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J]. 陈晓梅,孔庆庆. 财经问题研究, 2010(09)
- [10]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与防范研究[D]. 邵爱军. 复旦大学, 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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