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分析及立法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殷婕[1](2021)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不良资产价值庞大,种类丰富,部分是错放、闲置的宝贵资源。当前我国进入经济转型升级期,高效地处置不良资产,让资源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能精准地降低资源消耗、消化闲置资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持有的不良资产占到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总额的83%,科学、合理、高效地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能降低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份额,同时能为经济发展带来一轮高峰。历史上,我国通过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政策性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为银行参与现代化经济发展和股份制改革卸下包袱,而如今,我国经济稳中有增,不良资产处置应该从特殊时期的特殊措施变化为常态化工作,因此,当下的不良资产处置要提高法治化水平,以法治来优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环境。研究发现,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法律障碍主要是由商业银行主体特殊性和不良资产债务和抵押物特殊性引发的,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内外部监管严格,监管过剩,激励不足;不良资产债权和抵押物总价值巨大但是价格过低,且多以房产为担保物,担保物、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紧密且复杂,这些特殊性贯穿于所有处置方式始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最常用的方式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有立法方面的:未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体系,适用《民法典》处置不良资产不符合实际需求,《公司法》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主体和行为进行法律界定;也存在实务方面的法律问题:一级市场开放度低、不良资产持有人穷尽救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不良资产估值随意性强、债转股法律关系不确定、不良资产投资权利保障削弱等。针对以上法律问题,提出从数据融通、风险预警前置、信用恢复三方面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从源头减少不良资产,同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恢复信用,继续参与市场活动;从划定包容性强的不良资产类别,分别确定税率和降低不良资产交易税率两方面合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成本,调和国家财政和不良资产处置之间关于税收的矛盾;从减少政府指定债转股现象以及转为优先股的合理性和权利范围两方面提高债转股中双方的自主权,进一步弱化不良资产处置行政色彩;立法重心从重监管惩戒向完善规则转变,建立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夯实法治基础,提高处置效益;从加大法院执行追偿力度,创新强制执行手段,促进不良资产所有权人之间债权债务抵销两个方面提升诉讼追偿效果,提升公力救济的效果和司法权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联合发力,多措并举,才能切实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安全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活跃。
俞婷[2](2021)在《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将不动产抵押权和证券技术完美结合,实现了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满足了市场中的投融资需求。不仅如此,德国立法还以一套完备的证券化风险防控机制成功地保障了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安全,可谓是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中的典范。反观我国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该制度的实践晚于德国,相关制度的配备还不完善,有必要吸收借鉴他国优秀制度来实现自我发展。基于此,笔者从权利变动、证券发行以及风险防控方面对德国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借此来对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对策。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概述。本章包含两节内容:第一节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模式的分析,分为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第二节介绍了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具体制度的考察。本章包含三节内容:第一节是关于德国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分为流通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二节介绍了德国不动产抵押权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分为抵押银行和破产隔离制度。第三节介绍了德国的土地债务制度,分析了土地债务制度的特殊性。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和问题介绍。第一节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分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法律规定。第二节介绍了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权利变动缺乏制度保障,债权和抵押权的转让程序不能适应证券化需求;其次是证券发行缺乏专门机构,我国缺乏专门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中心以及证券交易机构;最后是风险防控缺乏系统机制,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不明、破产隔离不能真实出售以及金融监管体系不清晰。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法律对策。第一节指出需要明确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依据的基本原则,即附随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顺位升进原则。第二节是对权利变动的建议,指出设立公告制度和建立统一登记公示制度。第三节是对证券发行的建议,指出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管理中心和建立专门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交易机构。第四节是对风险防控的建议,指出明确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规范真实出售法律标准以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张希[3](2021)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给盘活保理资产、解决保理公司融资困难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其自2015年起在我国迅速发展,实践中众多的成功案例已验证了该模式的可行性。然而,与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不同的是,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以保理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整体上涉及的法律主体众多,在交易结构和操作流程上也更为复杂,实践中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亟待厘清。要清晰地梳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和交易流程,并在实践需求的基础上筛选重点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基础资产和破产隔离两大环节。本文具体分析以保理应收账款为核心的基础资产的选择、资产转让的定性和生效问题,以及破产隔离中特殊目的载体的争议和真实出售的判定等法律问题,并针对各项法律问题提出可行的法律建议,以期对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问题加以指引,同时以新的视角丰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
桑田[4](2020)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到“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迅速推进,金融市场活跃度持续上升,国内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跨国商业银行也纷纷看准了中国市场这块“大蛋糕”,这也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了不小的竞争压力。最近几年中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额持续上升,这对于未来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如何有效处置商业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尝试了一系列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同时国家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加强监管,但仍因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国内商业银行在实践中面临较高的不良资产风险。为此,本次研究拟定从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角度,对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全面阐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做法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提出针对性建议。
谭俐[5](2020)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与此同时,金融市场的风险也随之而来。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主体部分的商业银行,承担着稳定金融市场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任务。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截止2018年年末,达到近十年新高。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近三十年来最为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不仅盘活了商业银行的存量资产,而且活跃了银行间的债券市场,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更好地完成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使世界金融体系发生深刻变革。但目前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还存在很多风险问题,防范风险,建立适合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制度,处置好这些法律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任务。本文通过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流程为理论基础,详细陈述了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就当前我国对于该风险的防范的立法现状,分析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美国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管理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和建议,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健康稳定发展。
肖华杰[6](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沈云樵,孙丽娜[7](2020)在《我国专利证券化的模式及其制度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利证券化作为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金融途径,在促进科技与金融的对接方面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近年来我国经由政策引导与资本市场实践,催生出多种专利证券化模式。专利证券化模式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各方市场主体在做出选择时所需要考虑的成本,亦包括各种模式背后的法律制度,其中之关键在于充分评估有关法律,尤其是合同法、信托法、专利法、证券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形成主体——模式——监管的构建路径,并采用法国、日本式的集中立法模式,为专利证券化构建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
王妍[8](2020)在《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阶段,创新对国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不断转变,创新驱动发展,在鼓励创新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模式向前推进,专利信托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中的一种崭露头角,但是也应当看到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在目前有形资产融资的法律框架下,很难在融资市场上获得相当的认可,这就需要不断更新知识产权融资的相关模式。传统意义上的产权融资、证券化融资、以及新兴的众筹、类证券化等筹集资金的方式,均是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借助目前的知识产权转让、质押、权利瑕疵担保等基础制度,再结合资产证券化、抵质押等融资模式而产生的融资交易结构。而作为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法宝的专利权,却因为其本身权利不稳定、价值难以确定、流动性差、很难商业化等原因,无法为企业提供其最大的价值。面对这些风险,在专利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中会被放大,甚至导致融资交易结构缺乏可操作性。接下来,如何构建合理的创新交易架构,如何管控专利资产证券化融资交易模式中的风险,从而更有利的促进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值得研究。本文正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专利资产证券化概述”、“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法律现状”、“国外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践发展观察”、“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介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运作原理,以期对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特征有更深刻的掌握。分别从构建专利基础资产池、设立SPV、实现真实销售,专利资产信用增级、信用评级,以及专利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销售及后续管理等方面阐述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第二部分,探讨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及法律现状。着重从三个角度入手对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第一是专利自身的风险,即专利权利归属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专利权涉诉引起的法律风险以及专利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专利资产价值减损。第二是交易结构中存在的风险,可能涉及“真实销售”过程中、SPV的破产隔离中、信用评级和增级体系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参与者需要密切协作,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化交易的成功。关于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现状,虽然已经颁布了多项相关的部门规章,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框架已基本构建,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业的专利证券化法律法规。本段主要通过表格对相关立法和规章进行了整理。第三部分,是对国外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践发展进行观察。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分别对美国和日本的首例专利资产证券化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充分借鉴美国、日本的成功经验,从政府战略层面高度重视专利证券化融资方式,以期借鉴外国经验来防范我国证券化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而促进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进程。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首先建议完善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立法模式,可以试行“政府试点与立法先行”、以及“分散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模式,以期设计一个完善的专利资产支持证券运作的法律框架。其次针对第二章分析的风险,通过提高专利的审查质量、合理完善资助政策以及刺激高质量的专利市场需求,来提升专利质量。提出从完善专利尽职调查程序和确认将来债权具有可流转性方面,预防化解专利自身的法律风险,完善专利支持基础资产的选择和转移,以期固化其未来现金流。最后针对交易结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规避特殊目的机构自身破产风险、运用信托方式构建风险隔离机制等建议。在建立统一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等方面,提出优化专利价值评估模式,完善信用评级和增级体系,有效防范专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促使我国专利证券化不断向前。文章最后指出,通过建立健全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监管制度来加强对专利证券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专利证券化风险性和合规性两大方面做好监管。同时,在市场方面,要保证专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需要更好的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陈辉[9](2020)在《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资产证券化市场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2020年3月1日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将资产支持证券的立法权授予了国务院,可见我们即将迎来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门立法时代。作为一种伟大的金融创新制度,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最大的特色之一便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以完成隔离风险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结构性融资的目的。但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功能强大和适用范围最广泛的特殊目的公司载体模式,在我国一直处于制度缺位的状态。我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虽于2016年发布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可以作为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但囿于现行法律规范上的障碍,依据我国现行公司设立制度,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困难。本文以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为视角,结合境外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与设立制度,针对实践中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必须面对的法律形态选择、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最终提出了构建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建议与具体措施,希望可以为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并解决目前实践中特殊目的公司无法适用的困境。本文所讨论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不仅仅是指在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注册,更有通过对SPC组织形式及设立条件的构建使其可正常运营之涵义。全文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主要以引入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分析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之法律环境、对比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思路展开。第一章主要阐释了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及其设立的基本原理。该部分以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为切入点引出特殊目的公司制度,并就其概念与特征、法律属性、法律功能进行了分析,同时论述了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作用及特殊性。第二章深入分析了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的法律环境,首先指出了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缺位导致了特殊目的公司设立不能的困境,紧接着从历史原因、实践原因和法律原因三个角度分析了其设立制度缺位的成因,其后论述了我国单独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三章对比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立法模式、法律形态、设立条件与程序等立法实践,并着重分析了各国(地区)制度选择的原因与我国制度设计的导向。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并结合第三章关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立法实践,从立法模式选择、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形式、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等几个角度提出了构建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笔者认为,特殊目的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地区)的重要载体形式,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不同于普通商事公司设立制度,并作为构建特殊目的公司制度的首要一环,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我国在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专门立法时,应单独构建我国的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实践,应在核准制的基础上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制度赋予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形式,并将发起人限定为特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同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情况简化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架构,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罗团[10](2020)在《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规制 ——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商业利润,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必须强化法律监管,在法律规制中探求最适合我国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之路,金融法律不仅要注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中的阶段性风险规制,而且更要注重信贷资产证券化阶段性风险叠加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防范。第一,通过重新审视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贷基础资产标的对于金融风险产生的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必须符合“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与“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将信贷资产的同质性概括为信贷资产在种类、性质及功能等方面具有高度的无差异性,同时只有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才能保证SPV(特殊目的机构)的利益得到确保,才能保证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承诺的法定到期日实现对于投资者进行还本付息,以此来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顺利的完成,同时要以完善立法确立对于金融监管的证券化信贷资产标的信息公开化,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开端将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第二,探求现有阶段SPV的法律功能与意义,不断完善特殊目的机构的“真实出售”功能。商业银行参与SPV创设属于非实质性的隔离,参与SPV的运营和管理存在关联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效果,要实现风险的隔离与交易目的的实现,必须对SPV的组织职能进行限制。我国现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V模式均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这种相较于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有一定的优点。但是结合我国商事立法现状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来看,证券化的SPV采取特殊目的信托模式更适合当前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但是需要在信托模式下在法律层面完成真正的信贷资产“所有权”的变更,排除形式的抵押或者质押,真正实现“风险隔离”。第三,防范商业银行在信用增级阶段中可能出现的信用增级风险及法律隐患。信用增级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的核心技术,是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保证,首先信用增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发起人商业银行、受托机构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内部增级与外部增级的措施的实施要与风险防控的成本及市场效率相联系。最后注意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信用增级的方式多样化与隐形化,首次提出“风险自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定为内部增级,同时对于政府对于商业银行的间接的信用担保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一种隐形方式,并且对于“风险自留”与审慎监管之间的“度”应该适度。第四,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服务阶段的风险法律规制。在服务阶段由是发起人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虽然具有便利性、高效性、低成本性、专业性的特点,都是这种模式却是以牺牲相对的金融安全性为代价的,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与效率的平衡考量,如果由第三方进行相应的证券资产服务会降低这种风险的发生,同时由发起人商业银行进行服务监督。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任何阶段都不应该对于风险防范的懈怠,通过对阶段性风险的疏导,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阶段中通过法律的规范和治理把商业银行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同时在更加宏观的角度去审视风险的扩散和叠加,平衡阶段性利益冲突,更好的保障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阶段风险防控中要注意:第一,优化证券化的基础信贷资产,增强风险抵御力。第二,从法律修改上或者立法上保障信托模式目的的真实现实。增加证券化交易平台、扩大证券化投资者范围,减少商业银行之间的交叉买卖,实现真实出售。第三,完善信用增级立法,实现适度的审慎监管。第四,调整资产服务机构制度,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在系统风险防控要注意:第一,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系统性信息公开。第二,明确适当的以商业银行为核心信贷证券化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在证券化的时间与空间的维度上注重实现“真实出售”、“风险隔离”的目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稳定金融市场,寻求不断修订适宜的信贷证券化法律法规,来发挥法律在商业银行产品创新中的规制作用。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分析及立法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分析及立法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学术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小结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
一、不良资产 |
二、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内涵 |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 |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农信社处置T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的途径 |
一、拍卖 |
二、变卖 |
三、协议转让 |
第二节 农信社处置T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的困难 |
一、房地产项目各贷款人、担保人之间关系复杂 |
二、查封扣押的财产价格评估困难 |
第三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诉讼追偿的法律问题 |
一、败诉的法律风险 |
二、穷尽法院救济仍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
三、查封扣押行为不利于提高债务人偿债能力 |
第二节 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 |
一、法律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参与不良资产重组 |
二、银行内部监管要求与资产重组需求相悖 |
第三节 债权转股权的法律问题 |
一、进入一级市场的门槛高 |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转股法律关系存在争议 |
三、涉及外部第三方的法律对债转股限制多 |
第四节 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的法律问题 |
一、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企业、自然人无权交易 |
二、不良资产估值无统一标准 |
第五节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
一、法律没有对真实出售做出要求 |
二、SPV设立、经营与《公司法》规定冲突 |
三、基础资产转让条件不清晰 |
第四章 促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路径 |
第一节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
一、打破数据壁垒,实现融通共享 |
二、深化信用体系,前置风险预警 |
三、消灭不良记录,激励信用恢复 |
第二节 合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成本 |
一、划定包容性强的不良资产类别并分别确定税率 |
二、降低不良资产交易的税率 |
第三节 债转股中体现双方自主性 |
一、减少政府指定债转股现象 |
二、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和合理性 |
第四节 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 |
一、立秩序法而非惩戒法 |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应包含的内容 |
第五节 提升诉讼追偿效果 |
一、加大法院执行追偿力度 |
二、促进不良资产所有权人债权债务抵销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专着类【M】 |
期刊类【J】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2)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概述 |
第一节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模式 |
一、直接证券化 |
二、间接证券化 |
第二节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依据的原则 |
一、抽象原则 |
二、物权公示原则 |
三、顺位固定原则 |
第二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具体制度考察 |
第一节 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 |
一、流通抵押权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 |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 |
第二节 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 |
一、抵押银行 |
二、破产隔离制度 |
第三节 土地债务制度设计 |
一、案情简介 |
二、土地债务的设立 |
三、案例评析与总结 |
第三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 |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权利变动缺乏制度保障 |
二、证券发行缺乏专门机构 |
三、风险防控缺乏系统机制 |
第四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明确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依据的基本原则 |
一、附随性原则 |
二、公示公信原则 |
三、顺位升进原则 |
第二节 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权利变动保障制度 |
一、设立公告制度 |
二、建立统一登记公示制度 |
第三节 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证券发行专门机构 |
一、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管理中心 |
二、建立专门的不动产抵押证券交易机构 |
第四节 构建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风险防控系统机制 |
一、明确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 |
二、规范真实出售法律标准 |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概述 |
第一节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
一、商业保理的概念 |
二、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
(一)概念发展及内涵 |
(二)概念的外延 |
三、保理资产证券化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差异 |
第二节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 |
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主体 |
二、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客体 |
三、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三节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
一、基本交易流程 |
二、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案例 |
第二章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基础保理资产的范畴界定 |
一、保理资产选择标准的整体观照 |
二、保理预付款的性质 |
三、未来应收账款的选择 |
四、“禁止转让”约款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法律定性 |
一、真实出售与担保融资之比较 |
二、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
第三节 资产转让的生效问题 |
一、商业保理的通知主体 |
二、保理登记的效力认定 |
三、隐蔽型保理的“迟延通知” |
四、未来债权保理的“预先通知” |
第三章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 |
一、特殊目的载体的概念及法律特性 |
二、“专项计划”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破产隔离中“真实出售”的运用 |
一、判定“真实出售”存在的风险 |
二、“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 |
第四章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完善措施 |
第一节 完善资产转让的法律措施 |
一、明确“全部应收账款”为资产受让的范畴 |
二、规范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制度 |
三、“禁止转让”条款的解释论 |
四、完善债权让与通知制度 |
第二节 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强化 |
一、细化专项计划的独立性要求 |
二、制定“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 |
三、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及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0.4 本文的新意以及存在的问题、难点 |
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概述 |
1.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 |
1.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
1.3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
1.3.1 批量转让 |
1.3.2 债转股 |
1.3.3 资产证券化 |
1.4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 |
1.4.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 |
1.4.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部门规章 |
1.4.3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其他法规 |
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
2.1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1 不良资产信息披露不规范 |
2.1.2 组建不良资产包存在法律风险 |
2.1.3 不良资产反委托处置中存在法律风险 |
2.2 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存在的法律问题 |
2.2.1 债转股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明确 |
2.2.2 商业银行投资股权存在限制 |
2.2.3 股权退出途径存在障碍 |
2.3 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 |
2.3.1 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尚需梳理 |
2.3.2 证券法律体系内部矛盾 |
2.3.3 司法运作存在障碍 |
3 国外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 |
3.1 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单独的法律 |
3.2 允许外资参与,实现债转股的退出 |
3.3 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 |
4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的解决 |
4.1 单独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立法 |
4.1.1 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
4.1.2 明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确立合法融资渠道 |
4.1.3 健全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4.2 建立健全债转股法律制度 |
4.2.1 提供对债转股的法律支持 |
4.2.2 明确债转股的参与主体 |
4.2.3 清理股权退出的障碍 |
4.3 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 |
4.3.1 制定资产证券化法 |
4.3.2 清理既存法律法规 |
4.3.3 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证券化制度的设计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论文结构安排 |
0.4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概述 |
1.1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现状 |
1.1.1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
1.1.2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
1.2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
1.3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概述 |
1.3.1 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信用风险 |
1.3.2 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 |
1.3.3 不良资产转移中的不真实出售风险 |
1.4 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现状 |
1.4.1 我国信用风险自留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
1.4.2 信用评级机构监督制度的现状 |
1.4.3 不真实出售风险防范的现状 |
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信用风险自留制度的不足 |
2.1.1 单一风险自留比例的缺陷 |
2.1.2 风险自留豁免制度的缺失 |
2.1.3 缺少违反风险自留要求的法律归责 |
2.2 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2.2.1 统一的法律监管体系的缺失 |
2.2.2 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 |
2.2.3 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 |
2.3 不真实出售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
2.3.1 现存风险防范的法律位阶过低 |
2.3.2 真实出售法律标准的缺失 |
3 美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措施的经验借鉴 |
3.1 美国信用风险自留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
3.1.1 美国信用风险留存及豁免规则 |
3.1.2 美国信用风险留存及豁免规则经验借鉴 |
3.2 美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制度 |
3.2.1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历史阶段 |
3.2.2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经验借鉴 |
3.3 美国法律对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 |
3.3.1 真实出售认定标准的特征 |
3.3.2 美国真实出售认定标准的经验借鉴 |
4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
4.1 完善信用风险自留及其豁免制度 |
4.1.1 增加发起人信用自留比例的灵活性 |
4.1.2 建立明确的风险自留豁免标准 |
4.1.3 明确违反风险自留规则的法律责任 |
4.2 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 |
4.2.1 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 |
4.2.2 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组织体系 |
4.2.3 建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 |
4.3 确立“真实出售”法律标准的原则 |
4.3.1“真实出售”法律标准的形式要件 |
4.3.2 “真实出售”法律标准的实质要件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我国专利证券化的模式及其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专利证券化的模式类型与比较分析 |
(一)专利证券化模式类型 |
1.融资租赁模式 |
2.供应链模式 |
3.专利许可授权模式 |
4.信托模式 |
(二)不同专利证券化模式间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专利证券化的制度缺陷 |
(一)专利证券化缺乏法律确认 |
(二)专利证券化配套制度的缺位 |
三、我国专利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初步构建 |
(一)承认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客体的法律地位 |
(二)明确信托法律制度中财产权的性质 |
(三)完善保理的裁判规则 |
(四)制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监管制度 |
(五)完善专利证券化资产评估、评级增级、信息披露制度及统一公示制度建设 |
四、我国专利证券化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一)专利证券化域外立法模式考察 |
1.分散立法模式 |
2.集中立法模式 |
(二)我国专利证券化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 |
五、结论 |
(8)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部分 专利资产证券化概述 |
一、专利资产证券化基本内涵 |
(一)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 |
(二)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 |
二、专利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界定 |
(一) 基础资产的基本特征 |
(二) 基础资产的基本类型 |
三、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
(一) 构建专利基础资产池 |
(二) 设立SPV,实现真实销售 |
(三) 专利资产信用增级、信用评级 |
(四) 专利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销售及后续管理 |
第二部分 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法律现状 |
一、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
(一) 专利自身的风险 |
(二) 交易结构中存在的风险 |
二、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现状 |
第三部分 国外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践发展观察 |
一、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 |
(一) Zerit案例分析 |
(二) 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发展观察 |
二、日本专利资产证券化 |
(一) Scalar案例分析 |
(二) 日本专利资产证券化发展观察 |
第四部分 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立法完善 |
(一) 政府试点与立法先行 |
(二) 分散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 |
二、完善专利基础资产的选择和转移 |
(一) 提升专利质量 |
(二) 完善专利尽职调查程序 |
(三) 确认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 |
三、交易结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一) 规避特殊目的机构(SPV)自身的破产风险 |
(二) 运用信托方式构建风险隔离机制 |
四、建立统一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 |
(一) 统一价值评估标准 |
(二) 完善信用评级和增级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公司及其设立的原理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 |
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 |
二、资产证券化流程及特殊目的机构 |
三、特殊目的机构的种类 |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地位 |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属性 |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功能 |
第三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及其法律制度 |
一、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
二、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特殊性 |
第二章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之法律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缺位导致的问题 |
一、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形式不明 |
二、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条件存疑 |
三、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程序受限 |
四、特殊目的公司载体无法适用 |
第二节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缺位的成因 |
一、历史原因:引进时间短、缺乏本土资源 |
二、实践原因:多头监管主导、规则不一 |
三、法律原因:立法滞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 |
第三节 我国单独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现实意义 |
一、迎合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性需求 |
二、发挥特殊目的公司的比较优势 |
三、助力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门立法建设 |
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立法模式比较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形态比较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比较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原则与立法选择 |
一、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形态 |
一、一元组织形态与二元组织形态 |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条件 |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发起人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资本要求 |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
四、特殊目的公司的公司章程 |
五、资产证券化计划 |
第四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程序 |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核准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与备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规制 ——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一、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一)法律规制风险与促进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发展 |
(二)法律保障效率与减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成本 |
(三)法律规范与商业银行金融风险之间的互动 |
二、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之间的逻辑进路 |
(一)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之间的时间联系 |
(二)金融产品创新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之间的空间关系 |
三、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中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法律规制 |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创始、组合阶段:以金融监管的宏观视角 |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特设机构”(SPV)模式及金融风险法律防范 |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用增强阶段的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防范 |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服务阶段的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防范 |
四、关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法律规制: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阶段风险的系统性叠加防范为例 |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阶段性的风险防控 |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系统性的风险防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分析及立法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 殷婕.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俞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张希.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D]. 桑田.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5]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研究[D]. 谭俐.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7]我国专利证券化的模式及其制度构建[J]. 沈云樵,孙丽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04)
- [8]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法律对策研究[D]. 王妍. 山东大学, 2020(02)
- [9]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构建[D]. 陈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10]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规制 ——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视角[D]. 罗团.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