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视角下教育惩戒的正当性(论文文献综述)
杨杰[1](2022)在《论失信联合惩戒中“失信”之含义》文中提出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技术,失信联合惩戒饱受泛化与滥用的质疑。厘清失信的内涵是正确适用失信联合惩戒的前提,但学理上对失信内涵之艰难探索,仍然无法揭开失信之"面纱"。目之所及,"违法说"存在逻辑错误,违法并非失信的充分条件;"违约说""丧失民事名誉说""负面信誉评价说"未能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边界;"失德说""违背道德诚信说"未能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逃避社会责任说"受制于"社会责任"只是一种倡导性而非强制性规定。为了避免公权介入私权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失信必定是违法,但必须剔除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在此基础上,失信可视为违法的充分不必要条件。从法政治学而言,国家推行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意图是强化重点领域的法律实效。失信是一个富有政策性的概念,失信具体包括哪些违法种类,取决于国家治理的需要,并随政策的调整而动态变化。
王兰[2](2021)在《公司软法定位及其与公司法的衔接》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治理现代化运动对社会力量参与治理越来越重视,公司软法作为其主要行动指南且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多元性主体、协商性程序、选择性运行等维度上获得其规范效力的正当性,并通过在主体行为度量、冲突利益调和与守法激励等面向上有效应对公司法运行中的结构性缺陷,确立了其在公司规范体系中的价值定位。然而,囿于自身有限拘束力和选择性适用所带来的实施效力不足与适用不确定,公司软法还应衔接公司法以形塑金字塔式梯次执法,培植公司自愿守法文化,并在公司司法中涵摄允诺禁反言机制,从而在软硬法有机协同下推动现代公司规范体系的统合性构筑。
任海涛,张玉涛[3](2021)在《领域法学视野下教育法学的理论定位与体系建构》文中提出领域法学作为一种回应新兴学科的研究范式,崇尚"问题意识""综合视角""创新思维"的理念。以教育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应当成为教育法学的理论定位,这能够充分弥补传统部门法学体系封闭的局限,有效回应我国教育法治迅速发展的实践需求。教育法学的基本范畴是与教育现象相关的法律问题。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从价值体系、内容体系、方法体系三个方面协调推进,系统开展我国教育法学的体系建构。
王伟[4](2021)在《公共信用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补强——兼论社会信用法的规则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主要是指可以货币资金度量的经济债权债务为核心的经济信用。公共信用制度则是我国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创新性制度,目前,对于这一创新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同的理解和分歧。公共信用制度具有正当性基础,包括目的正当性、理念正当性、法律正当性和工具正当性。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公共信用的法治化程度不高,存在明显的合法性不足的问题,亟需从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等方面进行补强。围绕公共信用的立法体系以及公权力规制这两大重点问题,首先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确立公共信用整体价值观的多层次、多维度的立法表达,同时在未来的社会信用法中专章规定"公共信用制度",以公共信用机构职权法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责任法定、失信惩戒机制法定等为规制重点,确立公共信用的顶层立法体系。
彭錞[5](2021)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法治困境及出路——基于对41份中央级失信惩戒备忘录的分析》文中指出通过考察41份中央级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所包含的受惩戒主体、受惩戒行为和惩戒措施,可以发现失信惩戒制度面临合法性困境,但主要问题并非缺乏法律依据、"德法混同"、违反比例原则或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而是在形式合法性层面,违法建立双惩制、以行政权力为民事违约兜底和增设行政许可;在整体正当性层面,冲击法人独立人格、突破公法与私法之区隔、削弱行政裁量的法律约束;在实质合理性层面,违背平等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备忘录表现出"失信"与"违法"、"惩戒"与"执法"高度重合,失信惩戒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实施的强化机制,其合法性困境源于强化机制背离强化对象,亟须有针对性地予以纠偏。
蒋成旭[6](2021)在《何以“惩戒”行政违法:行政赔偿的功能、定位及其哲学基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司法实践强调行政赔偿应体现对行政违法的"惩戒"。损失填补和违法预防是行政赔偿的两项基本功能,但固有的制度局限使得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足够弥补,同时行政违法也得不到应有的威慑和预防。法院以"惩戒"为正当性基础突破制度局限,从而实现损失填补和违法预防功能,这一做法值得肯定。但制度功能的视角不能为"惩戒"现象提供恰当的解释,要真正理解其制度蕴意,需着眼于"惩戒"的道德哲学内涵。矫正正义是行政赔偿的哲学基础,损失填补和违法预防的效果是通过矫正正义的实现来达成的。矫正正义的哲学基础和侵权责任的制度定位能够为"惩戒"提供最恰当的解释。法院强调"惩戒",反映了对行政赔偿在个案中实现矫正正义的期待。行政赔偿真正"惩戒"的应是过错,行政赔偿应回归侵权责任的制度定位。
车骋[7](2021)在《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控制——从“合法性”走向“合法性”与“正当性”》文中认为针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法院普遍遵循形式合法性审查进路。然而,这一审查进路出现了现实困境,即同一适用要件下的审判逻辑矛盾和审查强度不一。解决上述困境需要重新厘定法院在高校惩戒行为中的审查边界。一方面,基于我国目前法律供给不足的现状和防止国家公权力过度侵入高校自治领域之考量,立法权无法积极担负监督高校行为的任务;另一方面,基于学生权利保障之需要——防止高校以自治之名侵害学生正当权利,法院应积极行使高校惩戒行为的审查职能,在合法性审查标准之外纳入正当性标准。纪律性惩戒行为与学术性惩戒行为审查标准应有所区分,前者适用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标准,后者则适用正当性审查标准。
沙涛[8](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李继刚,公园[9](2021)在《论幼师教育惩戒权行使规范化的法治路径》文中研究表明幼儿教师教育惩戒缺乏权属和性质界定不明确、违法惩戒类型界定不清晰、幼儿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现实情况。对此,应通过修改和完善《教师法》《学前教育法》,出台更为明确的幼儿教师教育权属规范,以明确界定幼师教育惩戒权,颁布幼儿教育惩戒规则,构建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位一体的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监管职能,司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幼儿教师惩戒纠纷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促进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规范行使,最大限度地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陈国栋[10](2021)在《《行政处罚法》中限制从业罚的解释与适用》文中提出宜将新修《行政处罚法》中的"限制从业"罚理解为以预防再次违法为主要目的的预防性处罚而不是制裁既有违法行为的制裁性处罚。将其归为制裁性行政处罚,既不能得到刑法与其他单行法的支持,还有违背责任主义原则与信用惩戒原理之嫌,难以称得上社会治理手段的创新。从其目的与构成要件来说,限制从业是在基于行政相对人过往违法信息及其他信息而认定其再次违法风险比较高的情况下,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而限制其特定行为能力与自由的预防性措施。如此认定既能实现所有规定这一措施的法律的统一,也符合修改《行政处罚法》以适应风险社会、信息社会的目的,构成了治理手段的革新,还有利于保障被限制从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根据其预防性措施的属性,我们必须合理设定、规定限制从业的时限,必须坚持关联原则与全面评估原则,并配套相应的正当程序。
二、法律视角下教育惩戒的正当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视角下教育惩戒的正当性(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失信联合惩戒中“失信”之含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违法、违约说”之评析 |
(一)“违法、违约说” |
(二)对“违法、违约说”的批评 |
1.对“违法说”的批评 |
2.对“违约说”的批评 |
三、其余学说之评析 |
(一)“违法、违约、失德说” |
(二)违背道德诚信说 |
(三)丧失民事名誉说 |
(四)负面信誉评价及逃避社会责任说 |
四、法政治学视角下的“失信” |
五、结 语 |
(2)公司软法定位及其与公司法的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一、何为公司软法:规范体系与效力确证 |
(一)公司软法的界定 |
(二)公司软法的规范体系 |
(三)公司软法的规范效力正当性 |
二、公司软法的定位:从应对公司法运行的结构性缺陷入手 |
(一)主体行为的公司软法式度量 |
(二)利益冲突的公司软法式相容 |
(三)守法激励的公司软法式改善 |
三、公司软法的内生局限 |
(一)公司软法实施效力不足 |
(二)公司软法适用的不确定性 |
四、公司软法与公司法的衔接:走向软硬法规范协同下的优化 |
(一)金字塔结构下的公司执法优化 |
(二)软硬法规范交互下的公司守法强化 |
(三)允诺禁反言下的软法司法转化 |
结语 |
(3)领域法学视野下教育法学的理论定位与体系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领域法学:回应新兴交叉学科的一种创新研究范式 |
1. 领域法学的演进历程 |
2. 领域法学的基本理念 |
(1)问题意识 |
(2)综合视角 |
(3)创新思维 |
3. 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的辩证关系 |
(1)差异比较 |
(2)互补相融 |
4. 领域法学在新兴交叉学科的理论尝试 |
(1)财税法领域 |
(2)环境法领域 |
(3)金融法领域 |
(4)体育法领域 |
二、教育法学的理论定位:以教育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 |
1. 明确教育法学理论定位的必要性 |
2. 对教育法学独立学科定位的路径反思 |
3. 教育法学的领域界定 |
三、教育法学的体系建构:价值、内容与方法 |
1. 夯实教育法学的研究基础:价值体系 |
2. 深化教育法学的核心范畴:内容体系 |
3. 拓展教育法学的研究工具:方法体系 |
(1)比较研究方法 |
(2)案例研究方法 |
(3)实证研究方法 |
四、结 语 |
(4)公共信用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补强——兼论社会信用法的规则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公共信用的正当性基础 |
(一)目的正当性:引领诚信价值观 |
(二)理念正当性:实现公共理性 |
(三)法律正当性:道德入法的证立 |
(四)工具正当性:高度专业化的实践 |
三 公共信用合法性不足的法治补强 |
(一)公共信用合法性不足之检讨 |
1.公共信用制度顶层立法缺乏 |
2.信用信息传递的法律规则缺失 |
3.信用管理主体履职的法律规则缺失 |
4.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不完备 |
(二)补强公共信用合法性的法治要素 |
1.符合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 |
2.具备形式正义的外在表达 |
3.满足程序正当的法治预期 |
四 公共信用的规制归化于社会信用法 |
(一)确立公共信用的整体立法表达 |
(二)确立公共信用的顶层法律规则 |
1.实现公共信用机构职权法定 |
2.实现信用信息管理责任法定 |
3.实现失信惩戒机制法定 |
五 结 语 |
(5)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法治困境及出路——基于对41份中央级失信惩戒备忘录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研究进路和分析样本 |
三、受惩戒主体的法治困境及出路 |
(一)合法性困境 |
1. 形式合法性层面 |
2. 整体正当性层面 |
3. 实质合理性层面 |
(二)法治化方案 |
四、受惩戒行为的法治困境及出路 |
(一)合法性困境 |
1. 形式合法性层面 |
2. 整体正当性层面 |
3. 实质合理性层面 |
(二)法治化方案 |
五、惩戒措施的法治困境及出路 |
(一)合法性困境 |
1. 形式合法性层面 |
2. 整体正当性层面 |
2.实质合理性层面 |
(二)法治化方案 |
1. 在形式合法性层面,应严格依法适用惩戒措施。 |
2. 在整体正当性层面,对于实定法依据本身缺乏明晰、硬性要求的细化、兜底和填充类惩戒措施,应限缩行政机关适用的自由裁量空间。 |
3. 在实质合理性层面,应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实行“一事不再惩”。 |
六、结语 |
(6)何以“惩戒”行政违法:行政赔偿的功能、定位及其哲学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惩戒”行政违法与行政赔偿的损失填补功能 |
(一)“惩戒”作为提高赔偿数额的正当性基础 |
(二)程序性行政赔偿判决对损失填补功能的抵消 |
(三)强调“惩戒”并非实现损失填补功能的最佳途径 |
三、“惩戒”行政违法与行政赔偿的违法预防功能 |
(一)行政赔偿违法预防功能的理论基础存在争议 |
(二)行政赔偿难以反映真实的行政违法成本 |
(三)违法预防功能的实现有赖于精确的责任归属 |
四、回归矫正正义:行政赔偿的侵权责任定位 |
(一)“惩戒”的哲学内涵:回归矫正正义 |
(二)“惩戒”的真正对象:行政赔偿中的过错 |
(三)“惩戒”的制度意蕴:行政赔偿的侵权责任定位 |
五、结语 |
(7)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控制——从“合法性”走向“合法性”与“正当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面向合法性标准的司法审查困境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适用困境 |
(二)合法性审查标准之审视:审查强度不足 |
二、以正当性标准弥补合法性审查:以高校惩戒学生权力的建构逻辑为基础 |
(一)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以高校校规与国家立法的关系为起点 |
(二)突破合法性审查———学生权利的双重面向 |
(三)纳入正当性审查———高校自治与国家监督互动下的高校惩戒权 |
三、兼顾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 |
(一)纪律性惩戒的司法审查 |
1. 纪律性惩戒的合法性审查———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
2. 纪律性惩戒的正当性审查———适用比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 |
(二)学术性惩戒的司法审查 |
1. 学术性惩戒的程序审查——以正当程序原则为基准[68] |
2. 学术性惩戒的实体审查———以“尊重专业判断”为前提 |
结语 |
(8)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
三、研究方法 |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论幼师教育惩戒权行使规范化的法治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幼儿教师教育惩戒存在的现实问题 |
二、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正当性探析 |
(一)教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和实现学生利益,具有法益上的正当性 |
(二)幼儿教师教育权的行使包含行使惩戒权 |
(三)幼儿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教育学及心理学依据 |
三、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法治困境 |
(一)关于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不够明确 |
(二)幼儿教师惩戒权行使不当对学生权益的伤害 |
(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 |
四、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规范化路径 |
(一)构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位一体的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法律规范体系 |
(二)以立法明确规定幼儿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具体内容 |
(三)用好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对幼师惩戒行为的监督 |
(四)积极完善幼儿教育惩戒法律救济制度 |
(10)《行政处罚法》中限制从业罚的解释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限制从业不是制裁性行政处罚 |
(一)制裁说难以得到现行诸多法律的支撑 |
(二)制裁说有违责任主义与过罚相当原则 |
(三)制裁说不符合信用惩戒本质 |
(四)制裁说难以满足治理需要,也不构成治理方式之创新 |
三、限制从业是预防性行政处罚 |
(一)限制从业本质上属于预防性管制措施 |
(二)预防说更适应信用社会与风险社会之需求 |
(三)预防说更能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
(四)预防说更有利于保障被限制相对人的权利 |
四、预防论视角下限制从业的适用 |
(一)合理设定、规定限制从业的时限 |
(二)坚持合理关联原则 |
(三)坚持全面评估原则 |
五、代结语:目的论导向下《行政处罚法》的理解与适用 |
四、法律视角下教育惩戒的正当性(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失信联合惩戒中“失信”之含义[J]. 杨杰. 天府新论, 2022(01)
- [2]公司软法定位及其与公司法的衔接[J]. 王兰. 中国法学, 2021(05)
- [3]领域法学视野下教育法学的理论定位与体系建构[J]. 任海涛,张玉涛.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21(06)
- [4]公共信用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补强——兼论社会信用法的规则设计[J]. 王伟. 环球法律评论, 2021(05)
- [5]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法治困境及出路——基于对41份中央级失信惩戒备忘录的分析[J]. 彭錞. 法商研究, 2021(05)
- [6]何以“惩戒”行政违法:行政赔偿的功能、定位及其哲学基础[J]. 蒋成旭.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5)
- [7]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控制——从“合法性”走向“合法性”与“正当性”[J]. 车骋. 东方法学, 2021(05)
- [8]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 [9]论幼师教育惩戒权行使规范化的法治路径[J]. 李继刚,公园.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04)
- [10]《行政处罚法》中限制从业罚的解释与适用[J]. 陈国栋. 南大法学, 2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