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王德新[1](2021)在《《民法典》中请求权竞合条款实施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民法典》遵循了基础权利与请求权一一对应关系原理,采取了对物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等对应的请求权"分类保护"的立法政策,使得请求权竞合现象愈加多样和复杂。《民法典》对请求权竞合现象作了有限的回应,其中总则编第186条是核心条款,总体延续了原《合同法》第122条的立法表述。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严重分歧,如果继续根据"择一行使、择一消灭"等传统民法理论解读,将在审判实务中遭遇侵害诉权、重复起诉、无法实现一次性纠纷解决等多重诉讼困境。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交互的视角,即坚持实体法说的诉讼标的理论,同时以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理论对《民法典》第186条重新解读,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请求权人权益保护不充分、诉讼法理违反等多重困境,是一种既符合立法精神也便于审判实务操作的请求权竞合解决策略。
崔洋[2](2020)在《重复诉讼认定问题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为例》文中认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在司法解释层面指明了重复诉讼认定的方向,但若将官方重复诉讼构成要件运用于审判实务,其欠缺具体操作性的明显缺陷使得法官认定重复诉讼不可避免的陷入实务如何操作的困境。针对该问题,本文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重复诉讼裁判的相关具体操作之上,通过引入相关理论概念,明确相关争议概念理论,最终以此形成具有与实务操作并行不悖的重复诉讼具体认定方法。第一部分主要是简要介绍重复诉讼的概念、重复诉讼的要件及其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的最高法院2015年前后两个阶段的重复诉讼裁判比较,得出最高法院在认定重复诉讼的标准选择上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之做法即以《民诉解释》第247条第1款下3项为认定标准,实务领域的混乱得到明显改善。第三部分主要是具体阐述重复诉讼实务认定现存的困境。具体为:“诉讼中”表述不当;当事人相同在主体范围、诉讼地位、后诉新增被告下适用存在争议;旧诉讼标的在责任竞合等问题上失灵;诉讼请求在内涵界定和相应规定上(部分请求规定设置不足)存有问题。第四部分是解决重复诉讼实务认定的困境。具言之:引入诉讼系属概念代之“诉讼中”表述。通过明确相同当事人的范围、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不影响相同性以及后诉新增被告特定条件下的相同,解决当事人相同性存在的问题。对于诉讼标的存在的问题,可引入纠纷事实与争点概念作为辅助认定诉讼标的相同的方法。最后,在诉讼请求存在的含义不清与部分请求规定不足问题,从实务出发,诉讼请求应采与诉讼标的最为契合的诉的声明观点,而部分请求可诉性基于我国目前的部分请求法律规定和审判实务状况,在借鉴国外部分请求理论基础上,应采“胜诉说”的标准。
夏彦博[3](2020)在《承运人保护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10月发生的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引起热议,不少法律相关人士提出此事件为承运人违反保护义务所致。而所谓的承运人保护义务制度,正是一个我国明文规定但缺乏具体适用标准、以致学理及实务中尚存问题的制度。我国司法裁判现阶段通常只强调对乘客固有利益的赔偿,故有反对者认为,正是这种空泛规定导致了合同保护范围往固有利益方向急速扩大,乃至丢失了合同法维护履行利益的基本属性。同时,我国在合同责任及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上存在“大侵权责任法+大合同法”现象,导致承运人保护义务与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概念上部分重合,实务中亦对此存在混淆。另外,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承运人保护义务相关问题时,将责任竞合理论进行“模板化”使用,不能合理考虑具体情况的同时,不符合学界对保护义务所涉责任竞合问题“不得传统化处理”的学术观点。且域外对此类问题,亦倾向于“追求非竞合的处理方式”。以上的问题,都可以总结为承运人保护义务制度本身,有待完善。合同责任范围扩张已成为现代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这一观点在域外得到了普遍承认,故通过完善承运人保护义务制度并合理控制其保护范围的扩张、使其合理弥补侵权责任法之不足,远比否认合同扩张现象更有意义。同时,将承运人剥离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范围,也是在侵权责任法领域里完善这一制度的方式。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概念上的修正,关闭承运人保护义务可能被解释为安全保障义务的通道,可使承运人保护义务与侵权责任法的界限得以明晰。而在面对责任竞合问题时,域外已趋向于从传统的责任自由竞合向限制性的责任竞合甚至单一合同责任的周全保护方向上转变,故我国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继受程度,分层次地适用责任竞合理论,修正以往不分情况“统一适用”的现象。同时,在完善承运人保护义务制度时,还应厘清其理论基础、义务范围及具体的归责方式,这样有助于承运人保护义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叶名怡[4](2019)在《《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评注》文中指出《合同法》第122条旨在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以强化其利益保护,理论上可适用一切违反合同义务、并构成侵权的场合。竞合的违约行为类型通常限于加害给付、违反保护义务、恶意欺诈型给付以及违反后合同义务,竞合的侵权行为通常限于造成绝对权损害的侵害行为。竞合效果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但实践中存在异化现象,即"择一消灭"模式被广泛应用,但此模式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上均无法寻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采"旧诉讼标的理论",在此背景下,应在坚持"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合同法》第122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完善责任竞合规则,以真正实现强化受害人保护的原初立法宗旨。
刘正川[5](2018)在《请求权竞合与诉权关系探析》文中研究指明请求权竞合存在于众多案例事实中,但是并非权利人可以获得多次救济,其请求权和诉权受到限制。通过在两种通行的竞合学说下研究请求权、诉讼标的,它们都与诉权理论的发展分不开。随着对诉权的进一步探讨,发现诉权理论从古时的罗马法时代到当今,其含义发生了变化。分析责任竞合与诉权的关系,明确我国现行法下对此所持观点,在二元诉权论指导下,完善请求权竞合。
程小勇[6](2016)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研究》文中提出自罗马法违约责任从侵权责任中分离以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便构成了民事责任的两大支柱,并共同维系和推动着大陆法系民事责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由于大陆法系的法典化注重成文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最初被严格区分,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适用领域、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等。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以及民事责任理论研究的进一步细化与深入,同一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责任竞合现象逐渐被发现。而随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功能与保护范围的相互渗透与扩张,传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划分从绝对化走向相对化发展,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日益增多。由于两者责任在赔偿范围、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诉讼管辖等诸多方面的不同与差异,适用不同的责任对权利人将会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责任竞合时适用何种责任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将造成极大影响。据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逐渐进入了理论研究的视野。从理论研究的发展看,由于责任竞合使得法律适用所产生的后果既与法的确定性要求相背离,又导致法的公平理念受损,因此实体法学者们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定位为切入点,逐步发展出了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来解决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责任竞合本身的复杂性及其所表现出不同样态,通过某一种学说来统领和阐释所有责任竞合现象在理论上难以自洽,在实践中也未能起到预期实效。因此,只有根据不同的责任竞合样态选择不同的理论学说适用场域,才能较好地实现理论学说对责任竞合现象的契合。同时,由于责任竞合涉及竞合的两个请求权在诉讼中能否同时主张的问题,因此其被作为实体法问题研究的同时,亦引起了诉讼法学者的关注和研究。诉讼法学者则从诉讼标的的角度发展出了旧实体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以及新实体法说等来迎合实体法解决责任竞合问题的需求。这些学说旨在配合实体法学说作用的发挥,因此仅具有诉讼上的辅助功能,并不具有解决责任竞合问题的独立意义。由于责任竞合问题不但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而且还涉及到一国法律体系的和谐和特定立法目的的实现,因此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其法律体系的不同特点,对责任竞合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责任竞合处理方式。法国基于其侵权法的宽泛性与合同法的狭窄性,其采用责任非竞合的态度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符合其法律体系的特点;德国基于其侵权法的狭窄,其通过扩张合同法的方式来允许两责任的竞合也并未损及到其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二分体系;英美法系国家对责任竞合所采取的有条件允许竞合态度亦符合其以义务为核心,以救济为先导的法系传统。尽管各国在责任竞合上的具体处理方式各异,但从其对责任竞合的认识来看,其都经历了从责任非竞合到责任竞合,从责任的有竞无合到责任的有竞有合的发展过程。而且从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看,大多数国家在承认责任相“竞”的同时,更注重责任的相“合”。立法层面两责任的趋同性规定以及司法层面上两责任的整合,都旨在减少责任竞合的发生几率或避免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因此,不同国家对责任竞合采用不同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对不同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的比较应结合各国法律基础和实践需要来进行认识和评价。唯此才能在借鉴他们的经验的同时,把握责任竞合的发展趋势,以更好地健全和完善本国法。我国通过《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制度。作为为数不多的通过法律明确确立责任竞合制度的范例,其意义自不可忽视。但由于该规定系我国制定合同法时对德国合同法借鉴的衍生物,并不合于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体系结构实际,因此其对责任竞合所采取的“择一选择”的模式既被学理上所诟病,又未在司法实践得到有效实施。为此,立足于我国大合同法与大侵权法相结合的体系结构对责任竞合现象的放任,制定统一的民事责任法以消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并不符合我国实际,因此通过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上的整合或许是当前我国责任竞合制度的出路所在。由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在解决责任竞合问题上的实质效果相近,而且该两学说更有利于对复杂的责任竞合样态提供法律适用上的理论支持,因此司法上应以该两学说为主导,并根据责任竞合的不同类型来确定责任竞合时竞合规范的选择与适用。同时,与该实体法学说理论相适应,我国在诉讼标的理论上应以新实体法说为配套,并加强法官在责任竞合处理中的释明与自由裁量。
贾文洁[7](2016)在《民事责任竞合理论的新展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陆法系民事责任两分法的传统,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的规范基础分别为《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而《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并非是泾渭分明的,其调整范围存在相互交叉的模糊地带,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自身发展完善的过程,《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都有强烈扩张的趋势,造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调整范围的交叉。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其原因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那么这样的区分有什么意义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所违反的义务、侵害的对象、规则原则、支持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免责情形、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正是由于这些区别使得当事人主张不同的责任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因此这样的区分是有意义的。现有的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包括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目前还新提出了新法条竞合说和统一民事责任这两种学说,这几种学说各有利弊:首先由于我国《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并不存在上下位阶的关系,因此没有法条竞合说适用的土壤;而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方面有违特殊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增加讼累,还有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嫌疑;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使得《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增加民事责任体系上的混乱,甚至使得两个请求权名存实亡,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诸多区别使得其适用起来难以调和,增加法官的判案难度,也有违民法的体系化精神;新法条竞合说主张根据法律规范背后的特殊立法目的确定法律的适用问题,本人赞同这一点,但是却主张以适用违约责任为原则,这样也会造成当事人可能不能获得救济,纠纷得不到解决,因此本人并非全然赞成这一学说;而统一民事责任淡化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区分,冲击了民事责任“二分法”的体系平衡,并不值得提倡。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对民事责任竞合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从该条文规定来看,我国立法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且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但是仅一次。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法律素养要求过高,当事人要承担较大的败诉风险,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也有违特殊立法目的,使得当事人可以绕开法律的特殊规定。为了弥补法律上的缺陷,本人认为宜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和理论,并且并不赞同一刀切的适用某一学说。因此,本人认为在竞合的法律规范中存在一个特殊规范,也就是存在一般规范与特殊规范的关系时,采新法条竞合说,尊重特殊立法目的;在竞合的法律规范均为一般规范或特殊规范时,构成真正的竞合,采用请求权竞合理论,并结合民事诉讼诉的预备性合并制度以求纠纷在一次诉讼中得到解决。并且在特定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弥补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上的不足。
王梦莹[8](2014)在《可适用规范并存现象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是对同一法律事实可同时适用多个规范(本文将此现象称之为“可适用规范并存”)时,如何适用法律的研究。加害给付为可适用规范并存产生之常见原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是最常见的可适用规范并存现象。因此,本文主要就因加害给付而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研究。本文第一章是对加害给付产生之法律后果及我国目前的救济途径的概述。该章首先以一则案例引入,论述了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加害给付造成的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的损失。其次分析了我国法律对此的救济方式。然后对《侵权责任法》第41条进行探讨,该条款虽实现了同质救济,却忽略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模糊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界限,同时其仅就产品责任予以规范,规范范围有局限性。最后,笔者认为加害给付产生的合同法规范与侵权责任法规范并存属于可适用规范并存之现象,应以责任竞合制度予以解决。本文第二章是对可适用规范并存与责任竞合制度的探讨。该章首先概述了可适用规范并存的涵义及类别。可适用规范并存主要包括不同主体间与相同主体间的两类。后者根据规范目的分为目的不同、目的相同、目的交叉、目的涵盖四种情形。不同主体间的可适用规范并存各主体间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目的不同之可适用规范并存分别适用法律规范实现各自规范目的,均不存在适用之问题。然而,目的相同、目的交叉、目的涵盖之规范并存的法律适用需一系列规则予以规范。故本章随后明确了责任竞合性质上属一项制度,用以规范目的相同、目的交叉、目的涵盖且位阶相同的数个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最后,将责任竞合与相似概念,诸如责任聚合、排除规范的竞合、不真正连带进行对比,以明确责任竞合制度自身特点。本文第三章是对责任竞合制度主要学说的论述。法条竞合说认为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为特殊与普通的关系,排除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主张数请求权绝对独立,权利人得择一选择、自由让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在承认存在数个请求权的基础上,允许并存之请求权相互作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则认为仅存在一个请求权,竞合的是请求权基础。最后,本章概述了诉讼标的理论及其主要学说,明确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对应的诉讼标的理论分别为旧实体法说与新实体法说。本文第四章是对我国责任竞合制度理论选择的研究。我国目前采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存在易造成讼累,可能使法律特殊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成为具文,且可能无法实现同质救济等缺陷。我国《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位阶相同,故法条竞合说在我国无适用的余地。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为旧实体法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对应的诉讼标的理论为新实体法说,与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不符。允许请求权相互影响则能有效避免前述问题,因此,我国的责任竞合制度应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允许请求权之相互作用。然并存之合同规则与侵权规则的相互影响,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而非任意为之。第一,特殊规则优先于一般规则;第二,同质救济;第三,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除强行规定)。
夏永全[9](2013)在《论责任竞合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兼评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规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案件在实践中是一种普遍现象,对此问题在借鉴参考国外理论与相关规定的同时,研究更要有针对性,围绕"本土问题"展开才有实际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纠纷观"与法院的"案件观"存在一定冲突,此类案件中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以何种依据主张权利,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需要平衡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利益,以达到纷争的妥善处理。
虞一先[10](2013)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责任竞合是一项法律制度,而不是客观现象。责任竞合源于法律规范的并存与冲突。从本质上说,责任竞合是一项旨在解决各个并存着的规范之间冲突的法律制度。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责任竞合研究领域中的核心内容。现有的责任竞合学说以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包括自由竞合说与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代表性学说,但是这三种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不存在天然位阶,因此没有法条竞合说的适用土壤;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以两个请求权相互独立、择一行使为前提,但是无法照顾到特殊规范背后的立法目的,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又使得原本相互独立的两个请求权名存实亡;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虽然赞同者日增,但是也存在不足:第一,其对实体请求权概念的改造违背私法体系化精神;第二,在诉讼上使法官的裁判难度剧增,有突袭裁判之嫌;第三,各个规范之间的真正目的难以探求,究竟何为真正规范目的,持规范竞合说的学者之间也各执一词。现有学说的上述缺陷,引发了我们诸多思考,并激发了我们对责任竞合制度的更深层次的研究热情。从我国现行法条来看,我国《合同法》第122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责任竞合制度,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的并存,并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可择一行使。但是这一做法的缺陷也显而易见:一是有违特殊立法目的,二是制造讼累。为弥补上述制度缺陷,单纯在实体法内部寻找路径较难全面解决责任问题,如果能够结合民事程序法的制度和理论,或许效果更佳。因此我们应当构建如下一套责任竞合制度:首先判断诸规范中是否存在特殊规范(或特殊立法目的),若两者都是一般规范或都是特殊规范,则构成真正的竞合,采请求权自由竞合理论;若只有其中之一的请求权涉及到特别规范,那么该特别规范排除一般规范的适用,采禁止竞合模式。这一构想既照顾到了规范背后的特殊立法目的,又尊重和维护了民法请求权体系上的完整。此外,责任竞合制度还应同时附以如下配套措施:一是在违约责任中有条件地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弥补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不全面之缺陷;二是引入民事诉讼法上的“诉的预备性合并”制度,以避免请求权在自由竞合时的二次诉讼。
二、责任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责任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中请求权竞合条款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中“请求权”的含义厘定 |
二、《民法典》对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回应 |
(一)民法典实施后请求权竞合的现象愈加复杂 |
(二)《民法典》对请求权竞合的有限回应 |
三、《民法典》中的请求权竞合条款在实施中的困境 |
(一)《民法典》第186条能否扩展适用于其他竞合情形不明 |
(二)对《民法典》第186条不只有“择一行使、择一消灭”一种解读 |
(三)“择一行使、择一消灭”模式会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四)“择一行使、择一消灭”模式有违诉讼运行规律和诉讼法理 |
四、对《民法典》实施中请求权竞合应对策略的展望 |
(一)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交互视野对《民法典》第186条进行解释 |
(二)以诉的预备合并理论解释《民法典》第186条的优越性 |
五、结语 |
(2)重复诉讼认定问题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重复诉讼的界定 |
(一)重复诉讼的概念 |
(二)重复诉讼的要件 |
1.当事人要件 |
2.诉讼标的要件 |
3.诉讼请求要件 |
(三)一事不再理与重复诉讼 |
二、最高法院对重复诉讼的认定 |
(一)《民诉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对重复诉讼的认定 |
(二)《民诉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对重复诉讼的认定 |
(三)最高法院重复诉讼认定的变化 |
三、重复诉讼认定的困境及原因 |
(一)重复诉讼认定的困境 |
1.“诉讼过程中”表述不当 |
2.当事人相同的要件困境 |
3.诉讼标的相同的要件困境 |
4.诉讼请求相同的要件困境 |
(二)重复诉讼认定困境的原因 |
1.重复诉讼构成要件规定较为抽象 |
2.法官适用重复诉讼构成要件欠缺说理分析 |
四、重复诉讼认定困境的解决 |
(一)引入诉讼系属概念 |
(二)当事人相同的要件困境解决 |
1.实务应采《解释与适用》的当事人类型 |
2.互换诉讼地位不应影响当事人相同认定 |
3.以毋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作为新增被告相同的标准 |
(三)诉讼标的相同的要件困境解决 |
1.以纠纷事实辅助认定诉讼标的 |
2.引入争点概念标准 |
(四)诉讼请求相同的要件困境解决 |
1.选择诉之声明说作为诉讼请求理论基础 |
2.部分请求可诉标准——原告明示+原告胜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承运人保护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承运人保护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合同保护范围的扩张难题 |
(二)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分难题 |
(三)责任竞合理论下的争议难题 |
1.责任竞合学说在司法上存在瑕疵 |
2.责任竞合学说在理论上存在矛盾 |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学理支撑薄弱 |
二、域外解决承运人保护义务问题的相关经验 |
(一)两大法系如何面对合同扩张问题 |
1.法国:默认合同法的扩张 |
2.德国:诚信原则的必然 |
3.英美法系:从合同责任向侵权责任过渡 |
(二)域外如何面对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分问题 |
1.德国法:通过“紧密型标准”区分 |
2.法国法:划分为单一合同责任 |
3.英美法:偏向往侵权责任法划分 |
4.日本法:倾向于向合同法划分 |
(三)各国法对责任竞合的态度 |
1.法国法:责任非竞合理论的典型 |
2.德国法:自由竞合理论的例外 |
3.日本:限制责任竞合理论 |
三、承运人保护义务所涉侵权责任法相关问题的修正思路 |
(一)从安全保障义务中剔除承运人保护义务 |
1.安全保障义务立法上的不严谨性 |
2.修正安全保障义务的学理支持 |
(二)处理责任竞合问题的思路 |
1.域外理论在处理竞合问题时的启示 |
2.处理承运人保护义务责任竞合问题的新思路 |
四、合同法领域中对承运人保护义务的完善 |
(一)肯定合同法对固有利益的保护 |
(二)厘清承运人保护义务的理论体系 |
1.明确承运人保护义务的法理基础 |
2.明确承运人保护义务的理论出发点 |
3.明确承运人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 |
4.明确承运人保护义务的基本性质 |
(三)完善承运人保护义务的具体制度 |
1.明确义务成立、终止的时间及空间 |
2.明确承运人保护义务的举证责任 |
3.明确承运人保护义务的归责标准 |
4.明确承运人保护义务的违反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评注(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目的与适用范围 |
(一) 规范目的 |
(二) 适用范围 |
二、“违约行为”与“依照本法” |
(一) “违约行为”之类型限定 |
1.迟延履行 |
2.预期违约 |
3.不履行 |
4.不完全履行 |
(二) “依照本法”的内涵 |
三、侵害、损害以及“依照其他法律” |
(一) “侵害”、“人身、财产权权益”及“受损害” |
1.侵害与损害 |
2.绝对权与纯粹经济利益 |
3.仅限于固有利益的损害? |
(二) “其他法律”对构成要件与抗辩的限定 |
四、法律效果 |
(一) 请求权竞合相关理论之现状 |
1.给付或法律效果不同 (35) |
2.给付或法律效果相同 |
(二) 解释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
1.自由竞合说抑或相互影响说 |
2.理论证成 |
1) 时效期间 |
2) 法定的责任缓和 |
3) 约定的责任缓和 |
3.审判实务立场 |
1) 法定责任缓和 |
2) 约定责任缓和 |
(三) 责任竞合规则的具体适用、异化及其批判 |
1.责任竞合规则的具体适用 |
2.责任竞合规则适用的异化——择一消灭模式 |
3.对“择一消灭模式”的批判 |
(四) 责任竞合理论的完善 |
1.对请求权竞合说的反思 |
2.完善责任竞合理论的各种努力 |
五、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关系 |
(一) 请求权竞合与旧诉讼标的理论 |
(二) 与请求权脱钩的诉讼标的新学说 |
1.新诉讼标的理论 |
2.诉讼标的相对论 |
(三)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之下的请求权竞合 |
六、证明责任 |
(5)请求权竞合与诉权关系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
二、请求权竞合与规范竞合 |
(一) 请求权竞合 |
1. 关于请求权与诉讼标的 |
2. 关于诉权 |
(二) 请求权规范竞合 |
1. 关于请求权与诉讼标的 |
2. 关于诉权 |
三、诉权理论 |
(一) 诉权概念 |
1. 古代诉权 |
2. 现代诉权 |
(二) 诉权 |
1. 诉权论争 |
2. 责任竞合与诉权 |
(三) 竞合与诉权于我国 |
四、结语 |
(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基本方法 |
四、本文的框架结构与基本内容 |
第一章 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及实践 |
第一节 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及其评析 |
一、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沿革 |
二、我国学理对《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理解与评析 |
三、我国《合同法》第122条所采立场之检讨 |
第二节 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竞合的司法实践及其评析 |
一、《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司法实践及其评析 |
二、《合同法》颁布之后的司法实践及其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责任竞合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责任竞合的概念与本质厘清 |
一、责任竞合的内涵 |
二、责任竞合的客体 |
三、责任竞合的本质 |
四、责任竞合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 |
一、责任竞合与法的确定性的“背离” |
二、责任竞合对司法公平性的“挑战” |
第三节 责任竞合的成因探析 |
一、制度原因:民事责任制度的分野与民法体系的边际不济 |
二、现实原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与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的正相关性 |
三、方法论原因: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思维及方法定势 |
第四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样态及类型 |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利益保护范畴分析 |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赔偿范围之比较 |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样态及其意义 |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责任竞合的理论检视 |
第一节 实体法理论的发展及其困境 |
一、法条竞合说 |
二、请求权竞合说 |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
四、全规范统合说 |
第二节 诉讼标的理论的演进及其空泛 |
一、旧实体法说 |
二、新诉讼标的说 |
三、新实体法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责任竞合的制度与实践 |
一、法国:责任非竞合的典型 |
二、德国:允许责任竞合的代表 |
三、日本的责任竞合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责任竞合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责任竞合的制度与实践 |
一、合同与侵权竞合的承认与限制 |
二、以义务为核心与以救济为导向 |
三、责任竞合问题的实际处理 |
第三节 两大法系责任竞合制度发展路径及启示 |
一、责任非竞合的形成及发展 |
二、从责任非竞合到责任竞合的质变 |
三、从有竞无合到有竞有合的发展 |
四、从有竞有合到有竞重合的未来走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出路 |
第一节 我国责任竞合问题所面临的法现实基础 |
一、“大合同法+大侵权法”的实体法结构 |
二、旧实体法说的诉讼标的立法与司法传统 |
第二节 我国责任竞合理论的实然与应然选择 |
一、我国责任竞合立法与实践的现有模式 |
二、我国责任竞合理论及处理模式的应然选择 |
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竞合规范之适用 |
一、竞合规范适用的一般原则(或方法) |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范适用之具体化 |
第四节 竞合规范适用的诉讼机制及相互协调 |
一、与竞合规范适用相适应的诉讼标的之识别 |
二、竞合规范适用中法官作用的发挥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民事责任竞合理论的新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责任竞合的产生原因 |
(一)《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边际问题的产生 |
(二)“行为自由”与“利益保护”的平衡 |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利弊分析 |
(一)法条竞合说 |
(二)请求权自由竞合说 |
(三)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
(四)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
三、国内学说的新发展 |
(一)新法条竞合说 |
(二)统一的民事责任 |
(三)应当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存在 |
四、如何认定责任竞合的发生——兼评《合同法》第122条 |
(一)发生责任竞合的条件 |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类型 |
(三)对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分析 |
(四)限制责任竞合适用范围 |
五、新法条竞合说的例证 |
(一)新法条竞合说的适用 |
(二)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
六、责任竞合理论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 |
(一)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 |
(二)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适用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可适用规范并存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加害给付之救济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 案例 |
二、 加害给付概述 |
三、 损失——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 |
四、 加害给付——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范重合 |
第二节 我国法律的处理方式 |
一、 主张违约责任 |
二、 主张侵权责任 |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第 41 条的理性分析 |
一、 同质救济的实现 |
二、 《侵权责任法》第 41 条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可适用规范并存与责任竞合 |
第一节 可适用规范并存 |
一、 可适用规范并存的概念 |
二、 可适用规范并存的分类 |
第二节 责任竞合 |
一、 责任竞合的性质 |
二、 责任竞合的涵义 |
三、 责任竞合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三章 责任竞合的理论 |
第一节 法条竞合说 |
一、 概念 |
二、 适用 |
第二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 |
一、 概念 |
二、 适用 |
第三节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
一、 概念 |
二、 适用 |
三、 数请求权相互影响 |
第四节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
一、 概念 |
二、 适用 |
第五节 责任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 |
一、 诉讼标的理论 |
二、 请求权竞合说对应旧实体法说 |
三、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对应新实体法说 |
第四章 我国责任竞合制度的理论选择 |
第一节 我国的责任竞合制度 |
一、 我国责任竞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目前的责任竞合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易造成讼累 |
二、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可能使法律有关特别规定成为具文 |
三、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可能使当事人的约定成为具文 |
四、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可能使权利人无法实现同质救济 |
第三节 法条竞合说有悖我国的法律体系 |
一、 法条竞合说忽略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
二、 法条竞合说与民法体系不符 |
三、 法条竞合说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
四、 法条竞合说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符 |
第四节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与我国诉讼标的理论不符 |
一、 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 |
二、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与我国诉讼标的理论不符 |
第五节 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的合理性 |
一、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有利于实现债权人损失的同质救济 |
二、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有助于避免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
三、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有助于避免法律特殊规定成为具文 |
四、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符合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 |
第六节 竞合之请求权相互影响的原则 |
一、 案例 |
二、 原则一:特殊规则优先于一般规则 |
三、 原则二:同质救济 |
四、 原则三: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除强行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责任竞合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兼评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责任竞合案件的范围 |
二、诉讼请求的性质与定位 |
三、诉讼请求的确定及其类型 |
四、当事人的选择利益 |
(一) 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以何种依据主张权利 |
(二) 案由不能成为责任竞合案件审理的障碍 |
五、诉讼请求的增加与变更 |
(一) 诉讼请求增加和变更的具体情况 |
(二) 诉讼请求变更的限制 |
1. 时间限制。 |
2. 被告的同意或法院批准。 |
(三) 诉讼请求变更的进行 |
(10)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责任竞合的成因及本质 |
第一节 规范并存与责任竞合 |
一、 规范的并存与适用 |
二、 规范冲突与责任竞合 |
第二节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
第二章 责任竞合制度的学说流变及立法现状 |
第一节 法条竞合说 |
第二节 请求权竞合说 |
一、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 |
二、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
第三节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
第四节 我国关于责任竞合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三章 责任竞合诸学说之分析与检讨 |
第一节 法条竞合说之分析与检讨 |
一、 我国《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不存在天然位阶 |
二、 现行条文的内容与法条竞合说相去甚远 |
第二节 请求权竞合说之分析与检讨 |
一、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有徒增讼累之嫌 |
二、 “两个请求权择一行使”有违特殊立法目的 |
三、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的理论自身存在逻辑矛盾 |
第三节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之分析与检讨 |
一、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之困惑 |
二、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之检讨 |
三、 各规范之间的真正目的难以探求 |
四、 规范竞合理论并未得到彻底适用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构建责任竞合制度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我国责任竞合制度的目标选择 |
第二节 违约责任中的特殊规范 |
一、 过错责任条款 |
二、 免责条款 |
三、 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 |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中的特殊规范 |
一、 产品责任 |
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三、 医疗损害责任 |
四、 环境污染责任 |
五、 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与物件损害责任 |
第五章 与我国责任竞合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 |
第一节 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
一、 《合同法》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 |
二、 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限制 |
第二节 请求权竞合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 |
一、 请求权竞合与民事诉讼标的理论 |
二、 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评析 |
三、 诉的预备性合并制度之移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责任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中请求权竞合条款实施研究[J]. 王德新. 法学杂志, 2021(05)
- [2]重复诉讼认定问题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为例[D]. 崔洋. 河南大学, 2020(02)
- [3]承运人保护义务研究[D]. 夏彦博.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2)
- [4]《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评注[J]. 叶名怡. 法学家, 2019(02)
- [5]请求权竞合与诉权关系探析[J]. 刘正川.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7)
- [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研究[D]. 程小勇.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7]民事责任竞合理论的新展开[D]. 贾文洁.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8]可适用规范并存现象研究[D]. 王梦莹.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9]论责任竞合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兼评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规定[J]. 夏永全.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3(05)
- [10]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D]. 虞一先.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