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执法责任制与舆论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王贞德[1](2021)在《论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文中研究表明限制和制约行政执法权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就必须让执法和责任保持法治统一,从探讨解决行政执法权在实践中与行政执法责任经常性脱节的问题着手,可以夯实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认识。同时,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乱执法、不执法的情况,从思想观念、有效监督,责任追究三个方面提出优化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路径思考。
王延阳[2](2021)在《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和核心性的关键领域,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治理的主要法治机制,它在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促使林业行政执法达到预期目标,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效果,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活动,其在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同时,也暴露出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的非规范化、非合理化以及评估标准与方法的非科学化等问题,因此如何有序地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达到通过评估实现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目标,就成为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理论课题。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就是评估主体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活动所进行的评价。实践中存在着国家主导型评估、社会主导型评估以及两者相互结合的合作型评估等多种评估模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评估,关键性的问题是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的选择和确定。这一核心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在理论上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并试图从基础、延伸、社会评价和支持保障等四个维度拟定出切合林业执法实践的评估指标;进而以这些标准和指标进行实践中的实样进行实证检测,发掘出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约束条件、对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工作提出有意义的改进对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也即第二章,主要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涉及的相关概念做出基本的界定,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问题以及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进行解析,分别对评估主体(评估模式的主要划分依据)、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等要素进行探究,试图从理论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过程的整体性认知;第三部分试图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中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补充第二部分对评估要素分析的不足,凸显出对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过程性;第四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结果的应用环节进行解析,通过这个环节的实际考查,进一步论证和说明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有效性条件和执法效果评估的应用价值。本文试图运用行政执法理论和效果评估理论,勾画出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和完整过程,形成一个相对合理、完整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框架,以期为矫正实践中存在着的林业系统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随意性、非科学性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为逐步建设起有效的、科学化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袁洋[3](2021)在《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自制理论是晚近兴起的内部控权理论,是对传统行政法治理论的继承与创新,行政自制是指行政主体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使其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的一种自主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下设机制。实践中,随着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深入开展,环境执法权力的边界在逐渐拓宽,传统的外部控权理论难以适应当下的控权新要求,就立法控制而言,无论是新《环境保护法》,还是相关的部门规章,其先天性的缺陷在于难以准确对环境行政权加以限制,面对专业性较强的环境领域无法做到随机应变,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无法监督较高层级的行政权,也无法针对庞大且复杂的环境行政权进行严密的监控;就司法控制而言,司法机关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对环境行政权的控制范围较窄且时间滞后,尤其是在当下环境行政权行使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其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纠错模式,不能起到事先预防的控权效果,加之环境行政权所属的领域专业性较强,法官在面对这一专门领域时缺乏相关的专业领域知识,导致纠错的能力不强,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作为一种外部控权机制,在面对专业性较高的环境领域进行控权时会产生较高的控权成本,也会造成环境行政权主观能动性的丧失。所以,随着环境行政权的逐渐扩张,需要突破传统的控权机制,转换行政控权思维,重视行政自制,从环境机关内部弥补外部控权机制的不足,完善行政控权体系。所以,在环境治理中当外部控权局限性凸显以及环境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同时结合当下行政自制现象的普遍化,转变原有的控权理论和传统的控权思维,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符合新时代环境法治建设需要的新理论已经成为了行政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所以,在环境治理中,一方面应当对外部控权机制作出肯定,同时将关注的焦点转到环境行政主体自身上,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功能、方法、实践机制、现实困境、完善路径等方面,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等机制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及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自制理论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实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具体而言,本文通过五个部门来论述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引言部分,介绍了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提出,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其内涵、价值、功能、正当性进行简单的理论阐释。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介绍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第四部分,通过举例归纳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分别从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针对实践中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完善。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逐渐提出“权力清单”“领导责任制”“最多跑一次”“执法全过程留痕”等一系列的举措都在进一步丰富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理论,以服务行政相对人为目标的行政自制促使行政机关实施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改变了原有的通过外部控制来达到对环境行政权进行控制的单一机制,上述理论和实践机制都为行政自制理论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通过借助行政自制理论使得在环境治理中实现环境治理的主动化、专业化、规范化,使环境行政主体自愿接受监督、自愿作出良好的行为、自主的对自己手中的权力加以控制,进而有力的推动环境治理的法治化。
李东泽[4](2021)在《基于实验法的网络舆论状态改变对行政问责结果选择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各种的特大事故的不断发生,行政问责制度迅速发展,逐步走向了制度化、法制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量带有明显网络舆论内容差异的的网站和论坛等进入民众视野,影响着民众对行政问责结果看法上的激烈冲突。当前,中国网络已经出现了以“正向”—“负向”为标签的舆论内容清晰化和两极化问题,它们几乎在政府管理和公共政策问题上有明显差异,甚至情绪化对立,从而对政府行政问责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是需要研究的重大社会问题。从认知状态与决策行为的角度,这一现象可以转变为这样的研究议题——网络舆论状态的改变是否会影响人对行政问责结果选择的“客观”判断,从而对政府公共决策和社会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造成潜在挑战。本研究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采用实验方法,探析网络舆论状态激活后对行政问责结果的影响极其机理。实验采用3(正向、中性、负向舆论内容状态)× 2(激活、未激活状态调整)被试间实验设计。实验结果显示:①未被激活的网络舆论状态对行政问责结果过程存在影响,但是不同网络舆论内容之间的被试没有统计学上的显着差异;②网络舆论状态激活后,激活前后网络舆论状态的改变对行政问责结果选择存在影响,且在实验被试方面存在着统计学上的显着差异。③关于网络舆论状态改变之后,激活后不同的网络舆论状态如何对行政问责结果选择产生影响。网络舆论状态改变后,正向的网络舆论状态改变会比负向的网络舆论状态改变对实验被试在行政问责结果选择上的影响更大,且在网络舆论状态改变下不同舆论内容的实验被试对行政问责结果选择存在显着差异。这些发现对于政府舆情管理和公共决策有若干理论启示,具有借鉴意义和提醒作用。
韦冬[5](2020)在《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16年1月,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文中简称《规定》),这是一项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发现执法过错、纠正过错并对责任人进行惩戒和警示的制度。这项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是在党中央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同时也是对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的具体落实之策。公安机关在执行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过程中,有多个内设部门参与其中,人事、纪检、督察、法制、审计、信访、执法办案等各个部门需要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对公安民警执法过错的调查和责任认定。《规定》对于追责的决策主体、工作程序并没有进行详尽的说明,需要在落实过程中出台实施细则加以完善。同时,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管理难题。本文针对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中的决策主体不明、执行主体分工不清晰、追责参与部门“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职责冲突、执法责任界定模糊、工作流程待理顺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执法过错追责工作的管理对策。本研究的基本脉络是:概念解析,制度沿革梳理,制度执行现状分析,管理问题剖析,管理对策提出。本研究以管理控制理论和公安内部监督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文献分析、实践归纳总结等方法,从管理改进的角度分析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实践,针对“谁追究”、“追究谁”、“怎么追究”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对策,以期为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践提供可行的对策参考。
陈帮若[6](2020)在《《从法制到法治——教育法治建设之路》第三章翻译实践报告》文中指出《从法制到法治——教育法制建设之路》由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申素平教授等人编写。本书是“教育现代化的中国之路——纪念教育改革开放40年”系列丛书之一,系统的介绍了中国是如何通过教育法治走上教育现代化道路的。本书的翻译是团队项目,译者只负责翻译第三章(总字数:18548)的内容。该章节主要阐述了中国教育法治体系的完善以及教育行政执法领域的法治思维。本报告分为四部分,分别为任务描述、过程描述、案例分析、结论。翻译过程中译者翻译遇见工作量大,术语统一难度大等难题。译者采用YiCAT作为主要翻译辅助工具,遵循学术翻译原则和学术着作出版规范,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解决翻译难题。通过本次翻译实践,笔者知道了译前准备、团队合作对提高翻译效率的重要性,以及数据分析在案例分析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笔者希望通过翻译本书能够让其他国家更好的了解教育法治对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性。也希望此次翻译实践能为现有的法律翻译研究添砖加瓦,为日后的法律翻译实践提供些许经验与教训。
刘冰捷[7](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蒙淑华[8](2020)在《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广州市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是国家和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近些年来,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税收执法风险不断提高。一方面,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例如增值税改革、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不断实施等,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机关和人员规范执法、优化服务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税务相关工作关注度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收执法面临着新的压力、困难和挑战。如何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逐渐引起了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也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有效规避税务执法风险,不仅有利于保护税收执法干部、提升税务机关形象,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维护。本文将结合在税务部门实际工作经验,同时结合广州市税务局面临的税收执法风险工作实际情况,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通过阅读文献,对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相关概念、理论及案例进行研究,深刻理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内涵、产生的原因及目前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有关机制。第二,对整体性治理理论进行研究。主要包括整体性治理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主要内容、基本特征,以及整体性治理理论对税收执法防控的借鉴意义等。第三,结合广州税务工作实际及人工访谈,从整体性治理理论视角,分析广州税务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等,为下一步针对性提出解决措施提供依据。第四,结合以上研究内容,从税收执法部门和人员、税收执法对象、其他关联单位等角度,有针对性的提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为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及风险防控,税收执法对象、其他有关单位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提供有益借鉴。
刘栋[9](2020)在《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整体经济持续增长,区域经济得到全面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城镇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城镇化建设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如流动人口增加、城市交通拥挤、居民安全问题频发、城市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等。由此,城市管理执法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突显。本文以宿迁市宿城区为例,运用公共管理相关的知识,结合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际情况,对其问题和原因进行探析,最终提出相关完善对策。本文采取了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通过研究,发现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执法者存在手段单一、执法流程过于繁杂、缺乏追责机制等问题;第二,被执法者存在非理性指责、沉默行为、缺乏责任心等问题;第三,执法环境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的对策包括: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机制。包括执法过程管理机制、问责机制、公民参与机制等;第二,执法者应提升执法能力与水平。首先,加强整体队伍建设;其次,提升个人执法能力与水平。第三,公共部门应通过教育提升被执法者的综合素质与公共责任意识。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宿迁市宿城区当前城市管理中城市管理执法问题的处理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能够对其他城市在遇到同样境遇的城市管理执法问题时起到一定的经验借鉴作用,共同推进我国城市管理的发展。
郝金旋[10](2020)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是为解决环境行政部门职能交叉、分散等问题,依据法定程序,通过对行政权的重新分配,将原先散落于多个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由某一独立的行政机关单独行使的制度。此制度对解决我国环境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虽是我国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之趋势,但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存在的现实问题。首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备受质疑,执法队伍结构也十分不合理;其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权限范围界定不清,为执法活动带来困扰;再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具体表现在执法依据混杂、执法观念落后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最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督机制薄弱,主要表现在结构的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的非制度化上。针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现实问题,从实际出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建设,明确综合执法的主体地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合理划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理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程序,提高服务意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实现内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作为此次研究的论题,具有一定时效性,在立法与理论上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
二、论执法责任制与舆论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执法责任制与舆论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1)论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基本认识 |
(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必要性和基础 |
1. 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理论基础 |
2. 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法律基础 |
(二)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法治实践 |
(三)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域外观察与借鉴 |
1. 正当程序原则借鉴 |
2. 调查监督制度借鉴 |
3. 行政问责制度的借鉴 |
二、问题: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脱节 |
(一)行政执法权力肆意与责任缺位 |
1. 行政执法权的肆意,责任机制的缺失 |
2. 行政执法权的滥用,责任意识的偏离 |
3. 行政执法权的失当,纠错机制的忽视 |
(二)行政执法权责的对应失衡 |
(三)行政执法的“公权个人化与责任公共化”倾向 |
三、对策:优化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路径思考 |
(一)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法治思维 |
(二)建立调查监督制度 |
(三)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理论分析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价值分析 |
1.正义价值的追求 |
2.评估可以有效展示现状 |
3.评估能促进问题改进 |
4.评估能完善立法 |
(二)制约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关联性因素分析 |
1.法律本身 |
2.执法理念 |
3.执法主体 |
4.经费投入 |
5.外部环境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及构成 |
1.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分析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概念分析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构成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 |
1.法律实施效果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分析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的构造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模式的选择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主导型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社会主导型评估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与社会联动型评估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客体 |
1.评估对象的范围 |
2.选定有效的评估对象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标准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法性标准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理性标准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技术性标准 |
(四)设定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的原则 |
1.关注林业行政执法目的 |
2.突出评估重点 |
3.评估指标量化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维度及指标 |
1.基础维度 |
2.延伸维度 |
3.社会评价维度 |
4.支持保障维度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 |
(一)林业执法依据评估 |
1.执法依据的实施状况 |
2.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
(二)林业执法体制评估 |
1.林业执法体制的现状 |
2.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林业执法监督评估 |
1.执法监督的实施状况 |
2.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约束性条件及提升对策 |
(一)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法治化 |
1.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立法 |
2.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
(二)林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化 |
1.完善相关程序立法 |
2.优化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
(三)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 |
1.强化纠错问责机制 |
2.完善内外部监督 |
3.全面铺开林长制 |
研究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对探索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
2.对形成有效的行政机关内部控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
3.对树立环境行政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对象、重点和创新点 |
(五)论述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 |
(一)行政自制的内涵 |
(二)环境机关实现行政自制的缘由 |
1.环境行政外部控制机制局限性凸显 |
2.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
(三)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制度的价值分析 |
1.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减少损害结果 |
2.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
3.提供环境行政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四)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制度正当性 |
1.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2.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理论的目标定位 |
二、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 |
1.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专业性 |
2.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同步性 |
3.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主动性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内容 |
2.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评析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2.上级机关批准 |
3.环境执法“三项制度”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环境行政复议主体的特定性 |
2.环境行政复议程序的选择性 |
3.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性 |
三、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行政裁量内控机制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易“规则化” |
2.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内部机制乏力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缺乏宪法理论基础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权责不清 |
3.环境行政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执法内部监督缺乏联动机制 |
2.环境机关内部监督运行机制不够完备 |
3.环境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健全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存在争议 |
2.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
四、环境领域行政自制的制度构建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机制的构建 |
1.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权责任机制 |
2.制定合理适度的环境行政裁量规则 |
3.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标准格次化机制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坚持适度原则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确保内部资源共享与合理分配 |
3.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应当权责清晰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构建环境行政内部监督联动机制 |
2.建立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小组 |
3.强化环境执法责任制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加强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
2.健全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
3.明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基于实验法的网络舆论状态改变对行政问责结果选择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分析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之处与不足 |
1.5.1 研究创新之处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研究背景 |
2.1 网络舆论 |
2.1.1 网络舆论的兴起与产生基础 |
2.1.2 网络舆论的特征与具体情况 |
2.2 网络舆论状态与行政问责 |
2.2.1 网络舆论状态及其改变现象 |
2.2.2 行政问责的定义及其分类 |
2.2.3 网络舆论状态对行政问责的影响 |
第3章 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
3.1 研究逻辑与研究假设 |
3.1.1 研究逻辑 |
3.1.2 研究假设 |
3.2 研究设计 |
3.2.1 实验设计 |
3.2.2 实验被试与样本取样 |
3.2.3 实验材料与问卷设计 |
3.2.4 实验流程 |
3.3 研究设计中的双重差分模型 |
第4章 实验研究数据分析 |
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1.1 问卷回收情况 |
4.1.2 样本构成特征 |
4.2 舆论状态倾向划分及操作检验 |
4.3 实验测试的组间比较 |
4.3.1 前测的组间比较 |
4.3.2 后测的组间比较 |
4.4 基于双重差分模型(DiD)的实验数据分析 |
4.4.1 基于双重差分的OLS回归分析 |
4.4.2 基于双重差分的前后测分析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启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一 课题研究实验问卷(正向激活组) |
附录二 课题研究实验问卷(未激活组) |
附录三 课题研究实验问卷(负向激活组) |
附录四 网络舆论状态改变对行政问责结果选择的干预检验结果 |
(5)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境)内研究概况 |
1.2.2 国(境)外研究概况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创新点和不足 |
2 概念阐释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执法过错 |
2.1.2 执法过错责任 |
2.1.3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管理控制理论 |
2.2.2 公安内部监督理论 |
3 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 |
3.1 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沿革 |
3.1.1 初步探索阶段 |
3.1.2 发展完善阶段 |
3.2 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 |
3.2.1 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相关制度建设概况 |
3.2.2 当前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运行模式概况 |
4 落实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管理问题 |
4.1 追责主体不明确 |
4.1.1 决策主体不明确 |
4.1.2 执行主体分工不清晰 |
4.1.3 追责主体存在“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职责冲突 |
4.2 担责主体的责任难认定 |
4.2.1 对审批人的责任认定缺乏操作性 |
4.2.2 对审核人的责任认定具有复杂性 |
4.2.3 对办案人的责任认定存在干扰性 |
4.3 追究程序不完善 |
4.3.1 追究程序难启动 |
4.3.2 调查认定难开展 |
4.3.3 追究处理不到位 |
4.3.4 救济程序不完善 |
5 完善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
5.1 明确追责主体,解决“谁追究”的问题 |
5.1.1 设置决策主体,统一决策出口 |
5.1.2 明确执行主体分工,形成追责合力 |
5.1.3 保证追责主体独立性,减少干扰因素 |
5.2 准确认定担责主体,解决“追究谁”的问题 |
5.2.1 建立责任清单,明确审批人责任 |
5.2.2 理清岗位职责,明确审核人责任 |
5.2.3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办案人责任 |
5.3 完善追究程序,解决“怎么追究”的问题 |
5.3.1 完善启动程序,畅通追责渠道 |
5.3.2 细化追责程序,规范程序文书 |
5.3.3 严格依规处理,公开追究结果 |
5.3.4 完善救济渠道,保障民警权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从法制到法治——教育法治建设之路》第三章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ABSTRACT |
摘要 |
LIST OF ABBREVIATIONS |
1.TASK DESCRIPTION |
1.1 Introduction |
1.2 About the Source Text |
1.3 About the Author of the Source Text |
1.4 Features of the Source Text |
1.4.1 At Lexical Level |
1.4.2 At Syntactic Level |
1.5 Text Type of the Source Text |
2.PROCESS DESCRIPTION |
2.1 Preparation |
2.1.1 Parallel Texts |
2.1.2 CAT Tools,Dictionaries,Reference Websites and Dictionaries |
2.1.3 Glossary Building |
2.1.4 Principles of the Translation Project |
2.2 Schedule |
2.3 Quality Control |
3.CASE STUDY |
3.1 At Lexical Level |
3.1.1 Legal Terms |
3.1.2 Word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
3.1.3 Four-character Words |
3.2 At Syntactic Level |
3.2.1 Long Sentences |
3.2.2 Serial Verb Structure |
4.CONCLUSION |
4.1 Findings |
4.2 Implications |
4.3 Limitations |
4.4 Suggestions |
REFERENCES |
APPENDICES |
Appendix A Glossary |
Appendix B Translation |
(7)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广州市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风险的概念 |
2.1.2 税收执法的概念 |
2.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产生背景 |
2.2.2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提出 |
2.2.3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
2.2.4 整体性治理理论对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借鉴意义 |
2.3 税收执法风险 |
2.3.1 税收执法风险的定义 |
2.3.2 税收执法风险的特点 |
2.3.3 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 |
2.4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的措施 |
2.4.1 对税收执法部门和人员要建立整体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
2.4.2 对税收执法对象建立服务和协调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
2.4.3 与关联单位建立信任、责任和制度化的协同风险防控措施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广州市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的现状 |
3.1 广州市税务局基本情况 |
3.1.1 组织框架 |
3.1.2 主要职责 |
3.2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广州市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的现状分析 |
3.2.1 优化税收工作机制强化对税收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整体风险防控 |
3.2.2 运用先进技术等手段为税收执法对象提供服务和协调性风险防控 |
3.2.3 强化与关联单位的信任、责任和协同防控税收执法风险 |
3.3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广州市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 |
3.3.1 防范税务风险的税务机关内部协调机制整体性不强 |
3.3.2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难以预防税收执法风险 |
3.3.3 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滞后对税收执法对象难以从服务和协调性预防税收执法风险 |
3.3.4 与关联单位的信任、责任与制度化协同机制不完善难以预防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
3.4 广州市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国家有关政策变动频繁 |
3.4.2 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3.4.3 执法部门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
3.4.4 社会外部执法环境有待改善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国内外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经验借鉴 |
4.1 国外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的做法 |
4.1.1 美国制定战略规划整体防控税收执法风险 |
4.1.2 法国运用信息化手段防控大企业税收执法风险 |
4.1.3 国外税务部门防控税收执法风险的经验借鉴 |
4.2 国内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的做法 |
4.2.1 广东省税务局多措并举整体防控税收执法风险 |
4.2.2 河南省税务局强化内部协调防控税收执法风险 |
4.2.3 国内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经验借鉴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优化广州市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的对策 |
5.1 健全“整合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风险防控 |
5.1.1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
5.1.2 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过程 |
5.1.3 完善考核制度,提高工作积极性 |
5.1.4 加强监督监管,培养廉洁意识 |
5.2 以“满足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大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
5.2.1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纳税遵从度 |
5.2.2 构建诚信档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
5.2.3 实行风险共治,提升协同治理水平 |
5.3 强化与其他关联单位合作的信任、责任与制度化“协同机制” |
5.3.1 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
5.3.2 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合作,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5.3.3 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税务部门权威 |
5.4 加快建设数字化、信息化的税收执法服务和风险防控系统 |
5.4.1 加强风险内控系统建设 |
5.4.2 加大信息化人才培养力度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一)关于社会矛盾概念、原因的研究 |
(二)关于城市管理重要性、意义和对策的研究 |
(三)关于社会矛盾化解对策的研究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一)关于社会矛盾化解途径方面的研究 |
(二)关于城市管理及其对策的研究 |
(三)关于城市执法问题与原因的研究 |
(四)在城市管理矛盾应对方面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点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城市管理 |
二、行政执法 |
三、城市管理执法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社会治理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行为失范理论 |
第三章 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执法背景与发展历程 |
一、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依据 |
二、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人员 |
三、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机构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
一、深入开展各项城市综合环境整治项目 |
二、扎实推进群众需求强烈的城市管理重点工程 |
三、着力打造特点亮点涌现的精品城市 |
四、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环境长效管理机制 |
第三节 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工作面临的困境 |
一、网络舆论导致城市管理工作难度增加 |
二、城市发展导致城市管理工作压力增加 |
三、城市管理人员综合能力不足导致工作进展受阻 |
四、民众需求意识增强要求管理工作透明化 |
五、执法理念滞后导致管理工作效果不满意 |
第四章 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城市管理执法者的问题 |
(一)执法手段单一 |
(二)执法流程繁杂 |
(三)缺乏追责机制 |
(四)人员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合理 |
二、被执法者的问题 |
三、执法管理环境的问题 |
(一)经济环境变化催生了更多的摆摊者 |
(二)社会环境变化使得群众情绪敏感性更强 |
(三)城市管理执法的体制与依据不够完善 |
第二节 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执法者的原因 |
(一)前期准备不充分 |
(二)缺乏公平公正执法理念 |
(三)城管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不强 |
二、被执法者的原因 |
(一)被执法者法律意识淡薄 |
(二)普通群众容易受到怂恿 |
(三)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渠道不畅 |
三、执法环境的原因 |
(一)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二)执法相关激励、监督、联动机制不成熟 |
第三节 城市管理问题事件发生原因实例分析 |
一、案例总体情况概述 |
二、城市管理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执法环境层面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水平 |
二、通过发动群众参与来提升城市管理工作质效 |
三、加强城市管理执法相关的法制宣传 |
四、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监督体系 |
第二节 执法者层面 |
一、端正执法城市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 |
二、树立城市管理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 |
三、城市管理执法者要学会换位思考 |
四、提升城管执法者的职业道德修养 |
五、打造学习型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
六、强制执法和文明执法结合使用 |
第三节 被执法者层面 |
一、提高本地市民的综合素质水平 |
二、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重点管理 |
三、提供完善的社会就业服务保障体系 |
四、协助查找行政相对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合理性 |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 |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 |
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
一、横向上存在多头执法之困局 |
二、纵向上存在多层重复执法之乱象 |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内在机理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治理现代化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
一、中央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
二、地方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 |
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突出 |
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界定不清 |
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 |
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薄弱 |
第三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完善思路 |
第一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主体的建设 |
一、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的主体地位 |
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划转并壮大基层执法力量 |
三、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编制 |
第二节 合理划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 |
一、合理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
二、理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 |
第三节 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程序 |
一、系统清理修订相关规范 |
二、加强行政服务意识 |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 |
第四节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
一、完善环境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 |
二、完善环境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论执法责任制与舆论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J]. 王贞德.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12)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D]. 王延阳.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3]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D]. 袁洋.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4]基于实验法的网络舆论状态改变对行政问责结果选择的影响研究[D]. 李东泽.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韦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6]《从法制到法治——教育法治建设之路》第三章翻译实践报告[D]. 陈帮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7]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8]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广州市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防控研究[D]. 蒙淑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宿迁市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与对策研究[D]. 刘栋.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10]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研究[D]. 郝金旋.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