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走私罚没物均公开拍卖(论文文献综述)
焉林祥[1](2011)在《论行政罚没后船舶拍卖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文中指出行政机关没收船舶后,船舶优先权人是否可以行使船舶优先权?因为触及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因此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学术界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实务中也有着不同的个案处理结果。为此,笔者试图分别从两种观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出发,对此问题做进一步分析。首先,笔者从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的理论层面出发,认为在私权利的滥用违反公共利益时,公权力需要对私权利进行规制,此时公权力优于私权利;在私权利的行使不违背公共利益时,则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是不可以肆意扩大的。其次,笔者具体从行政机关没收及拍卖船舶的层面,分析了行政没收船舶的含义和拍卖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介绍了学者们对此问题的不同观点,表明了个人对此问题的看法,并且提出了我国现行法以及国际公约上的相关依据。最后,笔者通对以上分析的总结,提出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认为对待此类案件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处理,在行政没收船舶后,原船舶优先权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从拍卖船舶的价款中受偿,并且提出了在请求受偿时的几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吕瑞云[2](2011)在《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为主;另一个则以调整因管理而产生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主。前者被称为私法,后者被称为公法。以私法为基础设立的法人被称为私法人,以公法为基础设立的法人被称为公法人。为便于本文的探讨,同时廓清与其他国家有关公法人制度建设的差异,本文以公法法人为切入点,重点探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法人财产所有权问题。这里的公法法人主要地指的是各级政府法人,至于其他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则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而且在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方面也只是重点围绕物权展开的,于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则很少涉及。基于《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该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法人除须依法设立以外,还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财产或者经费既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同时也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从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角度来看,法人必须对其财产或者经费享有完全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为,如果其不能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等于没有自己的财产,没有自己的财产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也就不能成为法人。在我国,有关公法法人的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三节当中,该节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条件,仅有一个条文。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实质上是肯定了机关法人对其经费的所有权。“独立”本身意味着机关对其经费有完全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应当说,《民法通则》有关机关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的,公法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当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法人财产制度的规定。然而,《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在现实当中并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受制于《宪法》有关国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规定的影响。在《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国有财产的归属问题表面上得到了解决,国有财产由国家或全民所有。但现实情形是,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的最终结果是国有财产不但没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反而是国有财产的大量流失且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究其根本原因,《宪法》有关国有财产归属的规定与民法有关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建设不相符合。从物权主体特定、客体特定、权利特定的角度看,《宪法》有关国有财产归属的规定不符合上述三个特定的原则。由于主体不特定,主体所支配的客体范围难以历清,权利归属也难以明确,责任追究就落不到实处,财产流失也就是必然的事情。国有财产归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这是我们一直以来在此问题上所坚持的基本观点。在大多数人看来,只有坚持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才是坚持社会主义,而任何试图将国有财产私有的言论都是带有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的观点,是危险的,也是后果严重的。但是,这种将政治上的追求强加于物权制度的做法非但没能解决好国有财产的流失问题。相反,在国有或全民所有的旗号下,我们的国有财产或全民所有的财产却在大量地流失。而很多人也正是在国有或全民所有的旗号下大肆地侵吞、窃取或骗取国有财产或全民所有的财产。必须明确的是,民法上的私有与意识形态中的私有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意义上的“私”在于确定,国有财产确定由机关法人或公法法人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国有财产就不再承担为公众服务的职能。相反,为了其更好地服务公众,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廉价的公共商品或服务,以及为了明确公法法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必须承认公法法人对其支配或控制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是物权特定法理的内在要求。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不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更是如此。我们曾经认为人民政府是一个没有自身利益的政府,但是,这一规定性即便是在过去也是站不脚的。无论是无产阶级的政府,还是资产阶级的政府,政府的存在需要各种各样的物质资料来维持,离开了这些物质资料,仅仅有人的存在是无法运行的,不坚持这一点就不是唯物主义者。马克思在论述国家的起源时对国家的本质曾经做出过精辟的论述,认为国家只不过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它只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共同体用来维护和实现本阶级共同体利益的工具。它所代表和实现的公共利益,实质上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当然,在这里马克思所针对的主要是资产阶级国家,而对于共产主义制度来说,当人们的一切需要都能得到满足的时候,国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国家所有权,国家也就成为博物馆里的摆设了。我们现在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曾经很长一段时间,在意识形态上,两条道路,两种制度水火不容,相互敌视。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将自己的制度建设与资本主义国家相对立以与其割裂开来,由此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上总是试图与资本主义国家相区别。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逐步地认识到,对于人类文明具有共同价值的制度建设不仅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可以用。就物权科学性而言,激发人们创造活力的法人制度曾经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我国即便是在改革开放以前,也在不断地探讨国有资产经营活力的问题,在引进法人制度以后,国有财产的经营活力的问题才得到根本的解决。这关键是法人制度的贯彻。公法法人虽与私法法人在成立、运行、规制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作为法人,公法法人也难以脱俗。不食人间烟火的法人是不存在的。那种飘渺于各团体之上的政府也是没有现实存在的可能性的。各级地方政府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的代言人,需要与中央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它又是地方居民的代言人,要体现本地居民的意愿。除此以外,它本身既有与中央不同的利益追求,也有与地方居民不同的利益追求,即它有它自己的利益追求,是有自身利益的团体。改革开放之初,有人曾经痛心疾首地指责: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仍然有人对此耿耿于怀,认为公有制变质了,社会主义变质了,我们坚持的不再是社会主义道路,而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曾经严重影响了科学的物权制度的建设,即使是已出台的物权法仍然保留了很多旧思想的残留,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在道路问题上我们没有任何异议,但在实现的途径上我们应该有勇气去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国有财产因其存在状态、功能、性质或用途等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国有财产,公法法人所拥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对于行政性公产、财政性财产,各国普遍规定公法法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对于资源性财产,鉴于矿藏、土地等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意义,在大陆法系里,有的以国家所有来规定,实质上属于中央政府所有;有的根据矿藏种类、价值等区分中央或地方所有。在英美法系,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采取的是信托所有的制度。公法法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公众享有使用、收益权。就我们国家来说,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中央政府所有,《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没能按照功能、性质或用途等标准进行科学的区分,而是采取了一一列举的方式予以说明,难说是科学化的。公法法人与私法法人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公法法人拥有警察权力,其可以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产所有权。私法法人则不具有这一权能,它只能通过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正是由于公法法人在财产所有权取得上的不同,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权能的行使或实现在各个方面都有不同于私法人的地方。无论是占有、使用、收益,还是处分,公法法人都必须遵循公益的原则,否则,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便是问题,而一旦其偏离了公益的价值目标,其存在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与私法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一样,同样存在一个得丧变更的问题。私法上有关财产所有权变动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法法人。除此以外,公法法人因其双重身份而在财产所有权的变动方面受有很多限制。公法法人必须严格遵循取得法定主义,而不能任意设定取得的依据,或违反程序取得所有权。在所有权的处分上,不能像私法人那样完全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处分,而必须遵循公益的原则。公法法人因其享有警察权力,因此可以通过行使警察权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这主要表现在行政法上的保护。但这并不否定其可通过私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私法上有关物上请求权的规定,公法法人同样可以适用。此外,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在刑事上得到特殊的保护。侵犯公法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侵犯私法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后果是不同的。
张晓彤[3](2010)在《国际法视野下的文物追索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圆明园青铜兽首在法国的公开拍卖,流失文物追索问题引起各国舆论的普遍关注。作为一个历史悠久、文明璀璨的文物大国,中国自1840年被列强强行打开国门后,便开始了一个多世纪的文物流失的屈辱史,千百年流传下来的文化瑰宝遭到疯狂的掠夺和盘剥,至今流失海外的文物数以万计。如何追回这些流失国外的文物,是我们必须面对且急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这一问题的解决所涉内容甚广,既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各国法律等法律问题,也关系国家实力、外交手段、文化冲突等诸多因素,复杂程度远非国家一般矛盾所能企及,这也正是文物追索问题一直难以有效解决的困难所在。本文拟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在综合分析以往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寻文物流失的原因及其方式,分析国际上文物追索的两大主流观点:文化的“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之争,讨论在现有国际法律框架下的文物追索所取得的成果及现实困境,从而对中国文物追索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王思成[4](2005)在《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船舶优先权是一项古老的海商法制度,但在我国却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海商法》颁布的时间较晚,因而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理论研究相对来说不够成熟,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歧义,为司法上的统一带来若干困难。 本文首先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作一论述,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并结合国际上相关法律的规定,总结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种担保物权,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其次,对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船舶进行论述,并对几种特殊船舶能否作为优先权的标的进行说明;再次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以及与船舶抵押权、留置权的受偿顺序进行分析;第四,结合案例对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进行论述;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对实践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扣押船舶、诉讼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总结全文,说明研究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储莺歌[5](2005)在《国家公权力对船舶物权限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财产权的保障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之一,近代各国宪法多已将财产权视为宪法的基本人权加以妥善的保障,财产权具有绝对性,具有相当优越之地位。但由于财产权绝对自由的观念,造成社会贫富悬殊,劳资阶级对立等严重的社会问题,故现代宪法已不再认为财产权具有绝对优越的地位,转而认为财产权为个人行使社会职务的基础,个人在行使财产权时,应同时顾及社会公共之福利,所以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性,财产权的行使须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其内容与界限应以法律来限定。因此,基于公益上的需要,国家公权力开始对私有财产权加以若干限制。船舶物权作为财产权中的一种,亦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本文研究公法性质法律规范对船舶物权的限制。国家公权力具体表现在船舶拍卖、征收、征用以及没收等公法性质的行为中。在这些行为中,有的是对船舶物权的剥夺,如拍卖、征收、没收使得船舶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有的是对物权的限制,如征用之对于船舶的使用权。本文从分析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在私法领域的介入出发,系统阐述上述公法行为对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及船舶优先权的影响。国家对船舶物权加以限制,就要建立完善的拍卖、征收征用的法律制度,即建立完善的补偿制度。通过补偿体制,国家的公法行为与人民财产权的保障才得以获致协调。
单贤定[6](2004)在《船舶优先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但由于各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过程中亦存在冲突,在我国,《海商法》颁布的时间较晚,因而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理论研究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歧义。本文选择船舶优先权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我国《海商法》为基础,结合国际公约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有关法律,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船舶优先权的立法进行分析评述,并对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及修改立法建议。 本文第一章简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起源和诸种学说及船舶优先权在各国的发展状况,分析了船舶优先权发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介绍了英美学者对船舶优先权下的定义,分析了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定义的含义,指出定义没有反映船舶优先权性质和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请求是一种担保与被担保的关系等缺陷。介绍了英美学者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的认识,结合我国《海商法》规定,阐述了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秘密性、从属性、追及力、优先性、独立时效性、程序性等法律特征。运用比较方法论证阐述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种实体权利,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而不是一种债权,更不是一种程序权利。 第二章,分别论述了船舶优先权的客体(标的)、主体(权利主体船舶优先权人和义务主体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和内容(船舶优先权项目)三要素,结合主要海运国家、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有关船舶优先权
张先立[7](2002)在《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过程中亦存在着冲突。在我国,《海商法》颁布的时间较晚,因而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理论研究相对来说不够成熟,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歧义,为司法上的统一带来若干困难。本文将结合国际法及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出发,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论述。 首先,本文对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作一论述,然后结合民商法中的物权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论证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种担保物权,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其次,对船舶优先权的内容作一论述。本章分三节,分别对船舶优先权的标的、项目和受偿顺序以及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进行论述。在该章中,将结合国际公约、其他海运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部分案例,对我国船舶优先权的立法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该部分是从理论上对船舶优先权进行探讨;第三,结合上述理论探讨,对船舶优先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本章主要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船员工资优先权的主体、所有权变更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诉讼的关系、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扣船的关系以及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四个问题加以阐述。在该部分中,将结合不同的学术观点及有关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该部分是从实践上对船舶优先权的探讨;最后,总结全文,说明研究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海上走私罚没物均公开拍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上走私罚没物均公开拍卖(论文提纲范文)
(1)论行政罚没后船舶拍卖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家公权力对船舶优先权影响的基础理论 |
(一) 国家公权力的概念和特征 |
1. 公权力的概念 |
2. 公权力的特征 |
(二)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冲突以及法律对公权力的规制 |
1.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冲突 |
2. 法律对公权力的规制 |
(三) 船舶优先权的意义以及消灭 |
1. 我国《海商法》中各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公共政策基础 |
2.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
(四) 国家公权力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 |
1. 公权力调整船舶优先权的必要性 |
2. 公权力调整船舶优先权的限制性 |
二、行政处罚对船舶优先权的效力 |
(一) 行政没收船舶 |
1. 行政没收船舶的含义 |
2. 行政没收船舶的法律后果 |
(二) 行政机关对没收船舶的拍卖 |
1. 任意拍卖与司法拍卖的主要区别 |
2. 对没收船舶拍卖的法律后果 |
(三) 小结 |
三、没收船舶拍卖后对原船舶优先权人权益的救济途径 |
(一) 原船舶优先权人可以申请受偿的条件 |
1. 原船舶优先权必须产生在没收船舶前所附的特别海事请求权 |
2. 原船舶优先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
(二) 原船舶优先权人从船舶拍卖价款中受偿的程序 |
1. 发布公告 |
2. 债权登记及确权 |
3. 债权分配异议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2)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进路 |
第一章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法理解说 |
第一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分析 |
一、国家“虚幻共同体”思想对“国家”利益的揭示 |
二、“经济人”与政府的“经济人”角色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理论的支持 |
四、公法法人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离不开对财产的所有权 |
五、公地悲剧揭示了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存在的必要性 |
六、物权法理与公法法人的财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国有财产所有权理论之检讨 |
一、私人(个人或自然人)所有的观点 |
二、全民所有的观点 |
三、国家所有的观点 |
四、国家权力机关所有的观点 |
五、国务院(或中央政府)所有的观点 |
六、机关法人所有的观点 |
七、公共所有的观点 |
八、信托所有的观点 |
九、分级所有的观点 |
十、公所有权的观点 |
十一、集合共有的观点 |
十二、公法法人所有权的观点 |
第三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
一、十九世纪时的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理论 |
二、二十世纪时的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理论 |
三、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理论在当代的发展 |
第四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第二章 公法人主体制度 |
第一节 公法人制度概述 |
一、公法人制度的历史考察 |
二、公法人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公法人制度之比较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公法人制度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法人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公法人制度建设现状 |
一、行政机关的公法人地位 |
二、事业单位公法人地位 |
三、社会团体公法人地位 |
四、我国公法人制度建设与国外之比较 |
第三章 国有财产的类型化分析及其归属 |
第一节 国有财产类型的界定——公产或公物 |
一、公产的类型化分析 |
二、公物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罗马法关于物的划分 |
一、罗马法时代物(财产)的分类及其归属 |
二、后世学者有关罗马法物的分类及归属的分析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国有财产的类型化分析及其归属的考察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国有财产的类型化分析及其归属 |
二、英美法系国有财产的类型化分析及其归属 |
第四节 我国国有财产的类型化分析及其归属 |
第四章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及其实现 |
第一节 所有权及其权能结构 |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
二、所有权的权能 |
第二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占有权能 |
一、占有及其意义 |
二、占有之成立 |
三、占有法律关系 |
四、占有之客体 |
五、占有之丧失 |
六、公法法人的占有权能 |
第三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使用权能 |
一、使用的涵义、分类及使用法律关系 |
二、使用的设定与变更 |
三、使用的原则 |
四、使用的限制 |
五、使用的废止 |
第四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收益权能 |
一、收益的内涵 |
二、收益的正当性问题 |
三、收益的实现 |
四、收益的限制 |
五、收益权的消灭 |
第五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能 |
一、处分的一般涵义 |
二、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能 |
第六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管理权能问题 |
一、管理权能及其表现形式 |
二、公法法人财产管理权能之比较 |
第五章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之变动 |
第一节 私法上的物权变动 |
一、物权变动的涵义 |
二、物权变动的类型 |
三、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 |
第二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
一、私法上的取得 |
二、公法上的取得 |
三、国外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取得的例证分析 |
四、我国机关法人财产所有权取得情形 |
第三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之丧失 |
一、物权之消灭 |
二、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之丧失 |
第四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之变更 |
一、物权之变更 |
二、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之变更 |
第五节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变动之公示 |
第六章 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之保护 |
第一节 私法上的保护 |
一、自力保护 |
二、诉讼保护 |
第二节 公法保护 |
一、宪法对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
二、行政法对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
三、刑法对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国际法视野下的文物追索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文物及文物的非法流转 |
第一节 背景知识介绍 |
一、文物的定义、范围及特性 |
二、文物的非法流转 |
第二节 文物返还的理论争议 |
一、文化国际主义(Cultural Internationalism) |
二、文化国家主义(Cultural Nationalism) |
三、"帕台农石雕"(Parthenon Marbles)之争 |
四、本文观点 |
第二章 文物追索的法律机制 |
第一节 国际公约 |
一、1954年公约及其议定书 |
二、1970年公约 |
三、1995年公约 |
第二节 区域性协定 |
一、欧洲国家 |
二、美洲国家 |
第三节 双边协定 |
一、美国与拉美国家的双边合作机制 |
二、俄罗斯与德国的双边合作机制 |
三、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合作机制 |
第四节 其他国家国内法控制及追索机制 |
一、文物的出口限制 |
二、文物的进口限制 |
三、规定或限制文物所有权 |
四、文物的追索模式 |
第五节 文物追索的国际诉讼 |
一、美国关于跨国追索文物的诉讼实践 |
二、文物追索国际诉讼的困境 |
第三章 中国文物追索的困难和解决途径 |
第一节 中国文物流失的界定、特点及现状 |
一、流失文物的界定 |
二、文物流失的特点 |
三、文物流失的现状 |
第二节 文物追索的国内法途径 |
第三节 文物追索的国际法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船舶优先权的本质和特征 |
2.1 船舶优先权的本质 |
2.2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
第3章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
3.1 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地区对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规定 |
3.2 我国关于船舶优先权标的的立法 |
3.3 几种特殊的船舶 |
第4章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权及受偿顺序 |
4.1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权概述 |
4.2 对几种海事请求权在实践中的理解和运用 |
4.3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
第5章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
5.1 概述 |
5.2 实践中的理解和运用 |
5.3 法律后果 |
第6章 船舶优先权与扣船、诉讼的关系 |
6.1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扣船 |
6.2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诉讼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5)国家公权力对船舶物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第1章 国家公权力对船舶物权限制的基础理论研究 |
1.1 国家公权力的界定 |
1.1.1 国家公权力的概念和特征 |
1.1.2 国家公权力与公法、私法的划分 |
1.1.3 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 |
1.2 船舶物权及属性 |
1.2.1 船舶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1.2.2 船舶物权的法律定位及属性 |
1.2.3 船舶物权的调整方法 |
1.3 国家公权力对船舶物权限制的根源 |
1.3.1 经济发展产生的社会问题 |
1.3.2 私法对船舶物权的调整及不足 |
1.3.3 公权力限制私权利 |
1.4 国家公权力限制的依据和制约 |
1.4.1 依据 |
1.4.2 制约 |
第2章 船舶强制拍卖对船舶物权的限制和影响 |
2.1 船舶强制拍卖 |
2.1.1 船舶强制拍卖的概念 |
2.1.2 船舶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变卖 |
2.1.3 强制拍卖船舶与国家公权力 |
2.2 船舶强制拍卖对船舶所有权的影响 |
2.3 船舶强制拍卖对船舶担保物权的限制 |
2.3.1 船舶强制拍卖中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
2.3.2 强制拍卖对船舶担保物权的影响 |
第3章 船舶征收、征用对船舶物权的限制和影响 |
3.1 船舶征收、征用的概念 |
3.1.1 船舶征收 |
3.1.2 船舶征用 |
3.1.3 船舶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
3.1.4 船舶征收、征用与国家公权力 |
3.2 船舶征收、征用对船舶物权的影响 |
3.2.1 征收、征用对船舶所有权的影响 |
3.2.2 船舶征收、征用对船舶担保物权的影响 |
3.4 船舶征收、征用的补偿问题 |
3.4.1 补偿理论 |
3.4.2 船舶征用补偿 |
第4章 没收船舶对船舶物权的限制和影响 |
4.1 没收船舶 |
4.1.1 没收船舶的定义 |
4.1.2 没收船舶的属性 |
4.2 没收船舶对船舶所有权的影响 |
4.3 没收船舶对船舶担保物权的影响 |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履历 |
(6)船舶优先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优先权的概述 |
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起源及其发展 |
一、 船舶优先权的起源 |
二、 船舶优先权发展之理论 |
三、 船舶优先权之发展 |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一、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
二、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
一、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
二、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
第二章 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
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的主体 |
一、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请求权人 |
二、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 |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
一、 船舶优先权的客体的财产种类及其具体范围 |
二、 船舶优先权的客体的法律规定及趋势 |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的内容——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 |
一、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项目 |
二、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 |
三、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及修改建议 |
第三章 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 |
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的取得 |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的转移 |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
一、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 |
二、 船舶优先权消灭或不能行使的其他原因 |
三、 完善我国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的修改建议 |
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
第一节 概述 |
一、 英美法系国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
二、 大陆法系国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
三、 我国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扣船 |
一、 船舶优先权先使与拍卖 |
二、 船舶优先权先使与重复扣船 |
第三节 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担保 |
一、 担保的主体 |
二、 担保的法律地位 |
三、 担保的执行 |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破产程序 |
一、 冲突的产生 |
二、 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 |
三、 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系 |
第五章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的关系 |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先权的比较 |
一、 立法目的不同 |
二、 权利主体不同 |
三、 债权范围不同 |
四、 产生原因不同 |
五、 分配方法不同 |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影响 |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及其解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论文独创性声明 |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7)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船舶优先权的一般理论 |
2.1 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发展和现状 |
2.2 船舶优先权的本质 |
2.2.1 关于船舶优先权本质的几种学说 |
2.2.2 船舶优先权的本质是一种物权 |
2.2.3 船舶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
2.2.4 船舶优先权与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关系 |
2.3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
第3章 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内容 |
3.1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
3.2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 |
3.2.1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
3.2.2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
3.3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
3.3.1 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的有关立法 |
3.3.2 对我国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的思考 |
第4章 船舶优先权行使中的主要问题 |
4.1 船员工资优先权的主体 |
4.2 船舶所有权变更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诉讼的关系 |
4.2.1 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及法律地位 |
4.2.2 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
4.2.3 新船东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
4.3 行使船舶优先权与扣船的关系 |
4.3.1 申请扣押船舶与海事法院对船舶优先权之诉的管辖权 |
4.3.2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重复扣船 |
4.3.3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担保的关系 |
4.3.4 扣押船舶与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关系 |
4.4 行使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
4.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与内容 |
4.4.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比较 |
4.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影响 |
4.4.4 两种制度存在价值的评述 |
第5章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海上走私罚没物均公开拍卖(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行政罚没后船舶拍卖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D]. 焉林祥. 大连海事大学, 2011(10)
- [2]公法法人财产所有权问题研究[D]. 吕瑞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1(09)
- [3]国际法视野下的文物追索问题研究[D]. 张晓彤.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
- [4]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D]. 王思成. 中国海洋大学, 2005(04)
- [5]国家公权力对船舶物权限制研究[D]. 储莺歌. 大连海事大学, 2005(08)
- [6]船舶优先权制度研究[D]. 单贤定. 华东政法学院, 2004(04)
- [7]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D]. 张先立. 大连海事大学, 2002(01)